“事后”是否包括离职后?
答:根据《解释》第13条第一款第(三)项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属于“为他人谋取利益”。这里的“事后”是否包括离职后?是不是对2000年相关司法解释(批复)的突破?
这里的“事后”不包括离职后的情形,2000年的《批复》仍然适用的,批复规定的是有事先约定,二者不矛盾。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