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指出,对未经批准擅自开采建(构)筑物下煤炭资源、批少采多、不按设计开采或越界开采的,依法依规予以严厉处罚;对提供虚假图纸、资料,恶意隐瞒事实真相,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从严予以处罚,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开采煤炭引起地面损害,逾期不治理或治理不符合要求的,依法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限期赔付到位。
据悉,禹州市现有地方负责监管煤矿56处,其中兼并重组煤矿53处,代管煤矿3处。自2012年4月29日零点班起至今,按照省政府要求,全市煤矿一直处于“停工停产”状态,没有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发生,全市煤矿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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