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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9.25”起义官兵享受离休待遇的规定是什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时间:2021-07-29 09:40:50  来源:综合文化知识 新闻归档
煤矿知识 其他知识 新疆“9.25”起义官兵享受离休待遇的规定是什么?

根据新党组字〔1984〕059号文件规定:新疆“9·26”起义留用人员不能享受离休待遇。

一、一九五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中央十人小组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对起义地区的国民党的经济企业、文化卫生、科学研究等部门的人员不要当作起义人员,应当以留用人员或群众看待”。一九七九年十月五日,自治区党委落实起义投诚人员政策办公室《关于再发自治区党委五人小组(关于起义人员范围的规定)的通知》也重申:“银行、贸易公司、新疆日报社、邮电局、各学校、保密局、中训团、航空公司、国民党各级党部、造币厂、中运会、各医院、西北文化协会、各族文化协会、公务人员消费合作社、青年联谊社、青年服务社、粮运总处、各级三青团、新光电灯公司、血清制造厂、各级文化馆、水文站、各种工程队、硫酸厂、金属冶制厂、地质调查所、八道湾煤矿、各级农村试验场、各级兽医院、和田蚕丝厂、妇女会、工会、省参议会、公路段、养路段”等单位人员不以起义人员对待。

二、中组部〔1982〕11号文件的第八规定:“留用人员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从其在人民政权下当干部之日算起”。新疆和平解放后,于一九四九年十二月十七日宣布成立新疆省人民政府。新疆和平解放后留用人员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不应从新疆和平起义之日算起。而应从新疆省人民政府成立之日,即一九四九年十二月十七日算起。

三、各单位确定新疆和平解放后留用人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如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应耐心细致的作好思想工作,改正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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