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国民党新疆警备总部和新疆保安司令部均属国民党部队编制,并于一九四九年参加了新疆“九·二五”和平起义。根据国发〔1982〕62号文件精神,原国民党新疆警备总部和新疆保安司令部起义官兵可享受离职休养的待遇。各地各单位在办理审批手续时,请注意掌握以下几条原则:①凡起义时属原新疆警备总部和新疆保安司令部在编人员并授有军衔(包括军工厂、医院),现在仍为国家正式干部的,均可按国务院〔1982〕62号文件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享受离职休养待遇。②原国民党行署专员凡兼任警备部队或保安部队职务,现在为国家正式干部的,可享受离职休养待遇。其他无军衔人员,虽当时在警备或保安部队工作,但不能作为军队起义官兵享受离职休养待遇。
煤矿知识 其他知识 新疆“9.26”起义留用人员参加革命时间的规定是什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