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服务津贴是否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答:一、按照规定享受军队服务津贴的军队机关、事业单位的无军籍职工,在军队服务时间累计满20年的,离休、退休时,其享受的军队服务津贴可与本人的基础工资、职务(岗位)工资、工龄津贴、地区工资补贴合并作为计发离休退休费的基数。二、虽在军队服务时间累计满20年,但离休、退休时已不再享受军队服务津贴的单位的工作人员,离休、退休时不能将曾经享受的军队服务津贴作为计发离休、退休费的基数。三、本通知从199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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