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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离休干部享受省级、副省级待遇的规定有哪些?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时间:2021-07-29 09:52:35  来源:综合文化知识 新闻归档
煤矿知识 其他知识 提高离休干部享受省级、副省级待遇的规定有哪些?

提高离休干部享受省级、副省级待遇的规定有哪些?
答: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确定部分老同志待遇问题的意见》
(1)除现任部长级职务的干部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干部,按部长级待遇:
①行政六级以上(含六级)的;
②1927年7月31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文化大革命”前担任副部长级职务,行政七级的;
③建国以后担任过部长、省长或相当这一级职务,后因工作需要调任较低职务(不包括犯错误而降级)的。
(2)除现任副部长级职务的干部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干部,按副部长级待遇:
①行政八级以上(含八级)的;
②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文化大革命”前担任正局长级职务,行政九级的;
③1927年7月31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文化大革命”前行政十级的;
④建国以后担任过副部长、副省长或相当这一级职务,后因工作需要调任较低职务(不包括犯错误而降级)的;
⑤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转业前在军队担任过正军级职务,“文化大革命”前行政十级的。
(3)符合下列条件的干部,可以享受副部长级医疗或住房待遇:
①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文化大革命”前担任正局长级职务,“文化大革命”前行政十级的;
②193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文化大革命”前担任过正局长级职务,行政九级的;
③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转业前在军队担任过副军级职务,“文化大革命”前行政十级的;193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转业前在军队担任过正军级职务,“文化大革命”前行政十级的。
在省、市、自治区工作的部分老同志,参照以上原则确定其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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