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显示,联合试运转的期限一般为1个月至3个月。特殊情况下,在批准期限内未完成联合试运转工作的,可以申请延期,但联合试运转总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联合试运转期间,项目建设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专项验收。联合试运转开始前,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联合试运转方案,按照管理权限分别报省、市州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联合试运转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联合试运转的系统、范围和期限,测试项目、测试方法、测试机构和人员,预期目标和效果,产量计划与劳动组织,应急预案与安全保障措施等。
《办法》要求,竣工验收部门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煤矿建设项目,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对符合条件的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部门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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