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对证照、手续不齐或过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或停止建设;二是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行为。加强监管、落实责任、强化打击力度和措施,按照打非治违的“四个一律”要求,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三是严格煤矿事故责任追究。对因工作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导致煤矿发生事故的,严格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仍然组织生产和建设的煤矿,发生较大事故的一律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有关证照,纳入整合、兼并重组范围,依法从重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发生重特大事故的煤矿一律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并依法从重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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