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23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发布的内蒙古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内银保监罚决字〔2021〕60号)显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在投保人非被保险人父母的情况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对上述违法违规事实,内蒙古银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罚款12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保险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超额承保,情节严重的;
(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的。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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