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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江银行哈尔滨通河支行违法被罚 消防设施未完好有效

龙江银行哈尔滨通河支行违法被罚 消防设施未完好有效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日讯 信用中国(黑龙江)网站日前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哈通(消)行罚决字(2021)0039号)显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通河支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通河县消防救援大队对其处罚款人民币玖仟伍元整(9500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通河支行成立于2014年3月19日。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12月22日,注册资本43.6亿元。该行大股东为黑龙江省大正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20.5055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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