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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特免证明签发(许可)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时间:2020-04-24 16:55:14  来源:技术资料 新闻归档
船员特免证明签发(许可)
申请人船员所服务的公司具备条件1、当事船员所服务的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
2、当事船员拟任的职位,现任船员因病或者其他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履行职务;
3、当事船员具备其拟任职位较低一级职位的任职资格,拟任船长职位的,为船上负责航行值班的船员中任职资格最高者;
4、不属于专职无线电人员的职位;
5、同一艘船舶持有特免证明的船员,不超过规定的比例。提交材料特免证明申请报告(包括船舶名称、航行区域、船舶停泊港口、签发对象的资历情况和申请理由及证明材料)。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办理期限3个工作日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特免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收费标准证书费10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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