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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认真学习贯彻习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要求,紧紧围绕全面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为目标,以深化煤矿安全生产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推进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工作机制建设为保障,以抓住易引发事故发生的薄弱环节为突破口,从提高煤矿企业本质安全程度入手,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隐患排查、打非治违、源头管控、安全保障制度的落实,推动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1.切实强化依法治煤意识。继续深入宣传和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经常性的警示教育活动,形成全员学法、懂法、守法的良好氛围,督促煤矿企业主体责任和产煤县、乡(镇)政府及部门监管责任的落实。

  2.突出抓好企业主体责任落实。通过加大监管监察执法及“打非治违”工作力度,促进煤矿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努力实现由“要我安全”转变为“我要安全”。着力规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职责和权力,促进建立健全责任明确、权责明晰以及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障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制度落实。

  3.建立健全监管执法责任制度。产煤县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监管执法责任制度,建立健全有关监管执法及驻矿监管的内部监督、检查、考核和奖惩等制度,进一步落实对煤矿的监管措施和手段。

  4.严格把好复产复工验严格按照市安监局《关于切实做好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通知》(汉市安监发〔2017〕20号)规定要求,严格执行监管部门组织验收、政府主要领导签字确认批准复产复工程序。没有达到验收规定条件的,一律不得批准恢复生产(建设)。

  5.切实加强新《煤矿安全规程》的贯彻执行。各煤矿企业全面对照新版《煤矿安全规程》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的不符合新版《煤矿安全规程》的问题要按“五落实”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及时整改完成。对未按期整改落实到位的煤矿,要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建设)。

  6.开展专家“会诊”活动。在去年工作的基础上,西乡、镇巴要聘请机电、通风、监测监控等相关专家,对辖区内所有煤矿开展1—2次(3月、10月各1次)全覆盖检查,实行矿矿见面,逐矿出具专家“会诊”报告,下发相关执法文书。对查出的重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分别给予经济处罚直至停止生产用电、停供火工产品、停产整顿和提请政府关闭的严厉处罚。

  7.继续强化煤矿“打非治违”工作。依法对非法违法行为实施严格处罚和责任追究。对严重非法、违法及失信的煤矿企业和主要责任人员实施“黑名单”管理;动员鼓励全社会举报非法、违法行为,努力营造煤矿不敢违、不想违、不愿违的良好氛围。

  8.强化对隐患整改的跟踪复查。按“谁处理、谁核查”原则坚持实行到期复查,对无故逾期不整改的行为必须依法从重查处;同时,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报告数据的抽查,发现上报情况不实甚至编造上报数据的要依法从严处罚。

  9.坚持把重大隐患和非法生产当事故对待。在去年开展的“五假五超”整治的基础上,要督促煤矿企业严格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并按照“淘汰退出一批、改造提升一批、整合做大一批”原则,进一步优化煤矿结构。特别是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煤矿企业,一经发现,要坚决进行“一案双查”,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10.开展“煤矿专业技术帮扶活动”。充分发挥专家优势和兄弟地市相同产煤专业技术优势,搭建技术服务平台,创造条件开展技术帮扶,整体提高全市煤矿企业安全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

  11.完善驻矿安监员管理规定。产煤县要督促驻矿安监员认真履职尽责,及时发现并制止本辖区内的非法违法组织生产或建设行为,并及时上报县级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12.扎实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根据国家煤矿安监局修定出台的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办法,督促各煤矿企业切实开展好新标准对标整改工作,将着力点放在抓好动态达标上,考评重点放在资料与实际情况的符合性以及考评结果的运用上,防止“资料达标”而实际未达标。

  13.全力做好退出煤矿安全监管。对去年退出产能的煤矿企业,要按照“三不留、一闭毁”要求,不设“过渡期”和“回撤期”,及时注销相关证照,并按省安委会《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盯守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落实每处煤矿的安全盯守责任,督促各产煤乡镇政府及驻矿安监员盯守看牢,严防已关闭煤矿死灰复燃。

  14.推进双重防控机制体系建设。产煤县和煤矿企业要按照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要求,结合实际建立自己的安全风险等级评估制度,根据评估等级落实分级分类管控措施,实行动态化和信息化管理。要通过开展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自查自改自报工作,进一步促进隐患排查治理的常态化,达到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预防事故发生的目的;实现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有机结合。

  15.继续推进煤矿灾害治理。持续推进煤矿瓦斯、水、火灾等重大灾害普查,开展急倾斜煤层开采情况调查,对受重大灾害严重威胁矿井组织专家论证、会诊,督促、指导煤矿实施重大灾害治理工程,完善和落实防治措施。

  16.坚持和完善煤矿技术审查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煤矿技术审查制度,将技术审查作为煤矿重大灾害超前防控的重要手段和采掘工作面核定的重要依据,严格采掘工作面的核定和监管,推动煤矿生产系统优化,采掘布局合理,灾害治理到位。

  17.深入开展专项整治。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瓦斯监控系统监督管理等制度;组织开展煤矿瓦斯、水、火灾防治为重点内容的专项整治,强化瓦斯、水、火灾防治措施现场落实情况的监督,督促煤矿企业按“一矿一策”,制定并落实重大灾害防治措施。

  18.组织开展煤矿顶板治理专项整治。对全市生产、建设煤矿开展为期半年的煤矿顶板治理专项整治,强化煤矿采掘工作面顶板灾害治理,提升矿井抗灾能力,实现煤矿顶板不发生事故。

  19.推进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要根据国家煤矿安监局和省煤管局《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技术方案》的要求,研究制定本县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实施方案,分类分步实施,总体推进,确保按期完成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

  20、督促指导煤矿企业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作业人员的操作技能和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鼓励企业建立基层班组岗前安全警示教育、岗位安全风险提示卡和岗位安全操作描述确认等制度,落实风险防控措施,不断提升企业事故防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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