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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运健康科技收监管函 减持派林生物信披违规

航运健康科技收监管函 减持派林生物信披违规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0日讯 深交所网站日前公布了《关于对深圳市航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21〕第210号)。2021年12月11日,深圳市航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通过派斯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林生物”,000403.SZ)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自2021年6月18日至2021年12月8日,深圳市航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所持派林生物股份比例从13.37%减少至8.013%,累计变动比例为5.36%。深圳市航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在累计减少达到5%时,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停止交易。 

  深圳市航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11.8.1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1.2条、第4.1.2条的规定。深交所请深圳市航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派林生物主营业务为血液制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成立于1995年5月22日,注册资本为73278.3万元。1996年6月28日,公司在深交所上市,股票代码000403。深圳市航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7月4日,注册资本为500万人民币。截至2021年12月8日,深圳市航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对派林生物的持股比例为8.013%,为派林生物第三大股东。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指南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1.8.1条: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以上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涉及《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收购或者股份权益变动情形的,该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并及时通知公司披露提示性公告。 

  公司应当在知悉上述收购或者股份权益变动时,及时对外披露公告。 

  深交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1.2条:本指引适用于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的公司。 

  深交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4.1.2条:上市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报告和公告其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等信息,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深圳市航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1〕第210号 

  深圳市航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11日,你公司通过派斯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自2021年6月18日至2021年12月8日,你公司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从13.37%减少至8.013%,累计变动比例为5.36%。你公司在累计减少达到5%时,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停止交易。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11.8.1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1.2条、第4.1.2条的规定。请你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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