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2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萍汇检罚〔2021〕2号)显示,江西独角犀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存在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违法事实。
国家外汇管理局萍乡市中心支局表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附件1《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二十条第二项。
国家外汇管理局萍乡市中心支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项,责令江西独角犀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改正、警告并处6.00万元人民币罚款。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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