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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昌宁支行被罚 损坏金融许可证

建设银行昌宁支行被罚 损坏金融许可证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11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近日披露的保山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保银保监罚决字〔2021〕25号、26号)显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银行”,601939.SH)昌宁支行损坏金融许可证。 

  银保监会保山监管分局依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21年第3号)第十八条,对建设银行昌宁支行罚款人民币1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对建设银行昌宁支行委派营运主管胡浩东警告。 

  《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21年第3号)第十八条规定: 

  银行保险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转让、出租、出借、伪造、变造许可证; 

  (二)未按规定新领、换领、缴回许可证; 

  (三)损坏许可证; 

  (四)因管理不善导致许可证遗失; 

  (五)遗失许可证未按规定向发证机关报告; 

  (六)未按规定公示许可证、业务范围、经营区域、主要负责人; 

  (七)新领、换领许可证等未按规定进行公告; 

  (八)新领、换领许可证后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换领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以下为处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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