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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利精密实控人高玉根收警示函 被强平未预先信披

胜利精密实控人高玉根收警示函 被强平未预先信披

  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17日讯 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对高玉根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2019年11月4日至2019年11月28日,高玉根持有的苏州胜利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利精密或公司,股票代码:002426.SZ)股票被质权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强制平仓,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919.1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7%。高玉根作为胜利精密的控股股东,未在首次减持公司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预披露减持计划。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江苏监管局决定对高玉根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相关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大股东、董监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高玉根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高玉根: 

  经查,2019年11月4日至2019年11月28日,你持有的苏州胜利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利精密或公司)股票被质权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强制平仓,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919.1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7%。你作为胜利精密的控股股东,未在首次减持公司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预披露减持计划。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学习,进一步提高规范意识,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法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并于收到本监督管理措施后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2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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