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11日讯 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青汇检罚〔2022〕1号)显示,青岛速立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擅自改变结汇资金用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四十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责令其改正、罚款704.808万元人民币。
天眼查显示,青岛速立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为韓國江山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四十四条: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外汇或者结汇资金用途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有违反规定以外币在境内计价结算或者划转外汇等非法使用外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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