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编者按:3月17日,青松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松医药”)将首发上会,保荐机构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郑宇、刘彦。青松医药拟于上交所主板上市,计划公开发行股份的数量不超过3333.3334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公司拟募集资金4.78亿元,分别用于药物研发与许可引进项目(泊诺创新)、药物研发与许可引进项目(青松医药)、营销网络及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
2018年至2021年1-6月,青松医药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122,798.14万元、124,253.99万元、111,656.36万元、59,652.52万元,实现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122,654.98万元、124,013.00万元、111,623.04万元、59,635.99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净利润分别为8,761.02万元、9,332.24万元、11,506.82万元和4,715.51万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8,761.02万元、9,332.24万元、11,554.63万元和4,757.53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扣除所得税、少数股东损益后的非经常性损益)分别为8,557.41万元、9,445.77万元、8,040.30万元、4,343.76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4,144.90万元、14,375.38万元、4,469.63万元、11,327.41万元,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分别为130,090.49万元、151,406.28万元、138,400.20万元、64,962.44万元。
青松医药实际控制人为沈载宽、郑林海和沈圣辅,其中沈载宽、郑林海系夫妻关系,沈圣辅系沈载宽、郑林海之子。三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97.96%股份,合计控制公司100.00%股份。
青松医药三年累计分红2.22亿元。2018年6月,青松有限召开股东会,向公司股东分配股利共计1,000万元。2019年1月、2019年3月、2019年12月,青松有限召开股东会,向公司股东分配股利共计8,500万元。2020年5月,青松有限召开股东会,向公司股东分配股利共计12,700万元。
2018年至2021年1-6月,青松医药销售费用分别为59,299.40万元、67,173.69万元、58,164.53万元和28,230.20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8.29%、54.06%、52.09%和47.32%。公司销售费用率略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水平,同行业可比公司销售费用率均值分别为55.77%、58.85%、57.75%、50.51%。
报告期内,公司市场推广费分别为55,081.10万元、61,494.46万元、54,232.98万元、26,008.33万元。市场推广费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44.85%、49.49%、48.57%和43.60%,占销售费用的比重分别为92.89%、91.55%、93.24%、92.13%。
经计算,青松医药2018年、2019年、2020年三年销售费用合计18.46亿元。
2018年至2021年1-6月,青松医药研发费用分别为1,125.24万元、1,839.08万元、2,517.45万元和1,452.17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0.92%、1.48%、2.25%和2.43%。报告期内,公司研发费用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行业可比公司研发费用率均值分别为3.74%、4.28%、5.89%、5.14%。
招股书披露了青松医药报告期内的4起违法违规行为。第一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司2012年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公司2012年7月至10月取得的对方开具的217.46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为虚假发票,对该等凭证列支成本不得税前扣除。公司进行了账务处理,并补缴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48.25万元及缴纳滞纳金。第二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司2012年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税务处理:公司在2012年8-9月赠送外单位人员礼品费用、提供外单位人员旅游费用合计31.94万元,需补缴个人所得税合计6.47万元。第三起:新余市渝水区国家税务局下村税务分局关于公司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材料的税务处理。第四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司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
医药企业拟上交所主板上市 IPO拟募资4.78亿
青松医药是一家针对中国未满足临床需求,依托自身研发筛选引进全球特色医药产品和技术,并依照中国监管要求完成上市申请、质量控制、上市后管理及商业化的医药企业。公司主要产品包括抗感染类、骨科类、眼科类制剂和原料药等。
公司控股股东为青松控股,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直接持有公司8482.7285万股,占公司发行前总股本84.83%的股份。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沈载宽、郑林海和沈圣辅,其中沈载宽、郑林海系夫妻关系,沈圣辅系沈载宽、郑林海之子。
沈载宽持有青松控股50.00%股权,持有格莱维尔70.43%的出资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持有舒泊涞8.00%的出资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郑林海持有青松控股30.00%股权,持有格莱维尔7.83%的出资额。沈圣辅直接持有青松医药10.00%的股份,持有青松控股20.00%股权,持有舒泊涞20.00%的出资份额。三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97.96%股份,合计控制公司100.00%股份。
青松医药拟于上交所主板上市,计划公开发行股份的数量不超过3333.3334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郑宇、刘彦。
公司拟募集资金4.78亿元,其中1.96亿元用于药物研发与许可引进项目(泊诺创新)、1.79亿元用于药物研发与许可引进项目(青松医药)、1.03亿元用于营销网络及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

2020年营业收入下降
2018年至2021年1-6月,青松医药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122,798.14万元、124,253.99万元、111,656.36万元、59,652.52万元,实现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122,654.98万元、124,013.00万元、111,623.04万元、59,635.99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净利润分别为8,761.02万元、9,332.24万元、11,506.82万元和4,715.51万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8,761.02万元、9,332.24万元、11,554.63万元和4,757.53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扣除所得税、少数股东损益后的非经常性损益)分别为8,557.41万元、9,445.77万元、8,040.30万元、4,343.76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4,144.90万元、14,375.38万元、4,469.63万元、11,327.41万元,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分别为130,090.49万元、151,406.28万元、138,400.20万元、64,962.44万元。


三年累计分红2.22亿元
2018年6月,青松有限召开股东会,向公司股东分配股利共计1,000万元。
2019年1月、2019年3月、2019年12月,青松有限召开股东会,向公司股东分配股利共计8,500万元。
2020年5月,青松有限召开股东会,向公司股东分配股利共计12,700万元。
去年上半年市场推广费2.6亿 占营业收入43.6%
2018年至2021年1-6月,青松医药销售费用分别为59,299.40万元、67,173.69万元、58,164.53万元和28,230.20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8.29%、54.06%、52.09%和47.32%。
其中,市场推广费分别为55,081.10万元、61,494.46万元、54,232.98万元、26,008.33万元,市场推广费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44.85%、49.49%、48.57%和43.60%,占销售费用的比重分别为92.89%、91.55%、93.24%、92.13%。
报告期内,公司销售费用率略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水平,同行业可比公司销售费用率均值分别为55.77%、58.85%、57.75%、50.51%。

研发费用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均值
2018年至2021年1-6月,青松医药研发费用分别为1,125.24万元、1,839.08万元、2,517.45万元和1,452.17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0.92%、1.48%、2.25%和2.43%。
其中,职工薪酬金额分别为487.28万元、756.91万元、766.75万元、542.39万元,占研发费用的比重分别为43.30%、41.16%、30.46%、37.35%。
报告期内,公司研发费用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行业可比公司研发费用率均值分别为3.74%、4.28%、5.89%、5.14%。

4起违法违规行为 2012年赠送外单位人员礼品、提供旅游
招股书披露了青松医药报告期内的4起违法违规行为。
第一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司2012年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2018年4月,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向公司出具《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国税一稽不罚[2018]112号”),认定公司2012年7月至10月取得的对方开具的217.46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为虚假发票,对该等凭证列支成本不得税前扣除。公司进行了账务处理,并补缴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48.25万元及缴纳滞纳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前述事项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第二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司2012年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税务处理。2018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出具《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津税一稽不罚[2018]36号”),认定公司在2012年8-9月赠送外单位人员礼品费用、提供外单位人员旅游费用合计31.94万元,需补缴个人所得税合计6.47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前述事项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第三起:新余市渝水区国家税务局下村税务分局关于公司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材料的税务处理。新余市渝水区国家税务局下村税务分局于2021年3月30日出具《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江西华药所属期2018-01-01至2018-04-30的增值税逾期未申报,于2018年5月18日启动了简易处罚程序,罚款600元,罚款已缴清,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前述行政处罚金额较小,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第四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司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2021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向公司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津国税一稽处[2021]119号”,公司2017年至2019年因接受对方虚开的发票,相关费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公司进行了账务调整,并补缴企业所得税127.29万元及缴纳滞纳金25.43万元。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出具涉税事项证明,证明前述事项未涉及税务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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