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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无害化回收--《香港公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时间:2020-05-18 15:23:25  来源:技术资料 新闻归档
船舶无害化回收--《香港公约》

  在香港举行的2009年拆船公约外交大会上,国际海事组织(IMO)以决议形式通过了《2009年船舶安全与环境无害化回收再利用香港国际公约》(以下简称“香港公约”)。香港公约适用于悬挂缔约国国旗500GT及以上国际航行船舶和缔约国所属的拆船设施。

  香港公约最重要的理念是对船舶有害物质的全程控制。新船应编制有害物质清单(IHM)第I部分;现有船在规定的时间内也应编制IHM第I部分。船舶在整个营运阶段,清单应保持更新。只有满足规定要求的拆船厂方能从事船舶的拆解工作。为配合香港公约的实施,IMO先后通过了6个配套导则,详细内容和要求可参见本社发布的(2010年)通函第11号总第11号、(2012 年)通函第65号总第227号、(2012 年)通函第100 号总第262 号、(2013 年)通函第21 号总第307 号。值得注意的是,欧盟委员会正在制定船舶无害化拆解法案。该法案对船舶有害物质的控制比香港公约更严。将适用于所有到欧盟港口和锚地的非欧盟旗的新船。乐观估计生效期为2015年1月。

  虽然香港公约尚未生效,但国际社会对船舶无害化回收再利用的呼声越来越高,企业、航运界面临着更大的社会责任。越来越多的船厂、船东、制造业愿意提前实施香港公约。我社全程参与了香港公约、导则的制定,开展了大量的前期研究工作,并发布了数个通函和指导性文件。截至目前,我社可提供:编制/审批材料声明(MD)、编制/审批有害物质清单(IHM)、签发满足公约要求的《有害物质清单符合证明》、授予“绿色护照”(GPR)附加标志、产品认证和分级、有害物质(试验)检测机构认可、签发满足公约要求的《授权拆船厂从事拆解业务证明》(DASR)、编制/审批拆船计划等服务。

  为确保船舶及其结构、产品、设备、系统、配件、布置和材料满足香港公约及配套导则要求,引导造船界、航运界、制造业向绿色无害化全面升级,以及鼓励新造船、营运船在公约生效前提前履约,CCS已在“钢质海船入级规范”中增加了“绿色护照”(GPR)附加标志,为船舶提供增值服务。详细内容请参见CCS发布的(2012 年)通函第113号总第275 号。CCS《船舶有害物质清单编制及验证指南》将于2013年对外发布,该指南包含具体的实施要求,以及营运船的船舶有害物质清单编制及验证要求。

  该公约目前有包括刚果、挪威、法国3个国家加入。不过该公约离正式生效仍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根据规定,它必须达到以下条件满2年才可生效:要有不少于15个国家签署,这15个国家的合计商船吨位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位的40%,同时它们在前10年的最大年度合计拆船吨位不得少于世界商船总吨位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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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公约 香港 船舶 无害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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