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曾经营一家公司,主营租赁汽车。2002年,肖某为了扩大经营规模,借款30万美元购买60辆轿车。随后几年间,26辆汽车被人骗租,虽然 经报案追回十几辆,但丢车对其经营的影响很大,造成了严重的亏损和资金短缺。为给公司注入资金,肖某借了700余万元高利贷,年利率在20%左右,然而此 后公司就进入一种挣钱还利的恶性循环。
肖某交代,由于公司经营需要资金维持,同时又有利滚利的压力,他于2005年开始大量使用代租的经营方式。即从其他公司或个人手中以每月5000元左右的价格租小轿车,再转手以更高的价格将这些汽车租出去,以赚取中间的差价,但原车主并不丧失对汽车的所有权。
此后,肖某为了获取资金以维持公司的正常营业,又以自己公司实际控制的汽车为抵押物的方式,向高利贷放贷人借款。而其用来抵押借款的汽车有一部分是自有车辆,还有一部分是其以代租形式控制的第三方车辆。
从2006年开始,肖某的这种畸形经营方式导致公司无法继续经营。为了不断获取资金以保障经营,肖某丧失了原则和安全底线,不计后果的大量进行 高利贷抵押借款,最终导致其完全丧失了偿还能力,并且无法向车辆所有权人归还汽车。在这种情况下,肖某选择了出逃,并断绝了与案件当事人的一切联系。
肖某交代,其出逃后先后做过公司保安、工地工人等以糊口,当其得知自己被网上追逃时,在出逃5年后最终投案自首。
据检方介绍,由于肖某明知自己不具有汽车的所有权,同时明知自己不具有偿贷能力,仍然将汽车抵押借贷,以欺骗的方式先后取得了汽车所有权人和借 贷人信任,并致使其遭受财产损失,西城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肖某提起公诉,后法院以肖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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