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7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巢湖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巢银保监罚决字〔2022〕3号、4号)显示,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虚假统计报表,中国银保监会巢湖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五条第(二)项对该行罚款38万元。
费广海时任长丰农商行董事长,对长丰农商行提供虚假统计报表的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中国银保监会巢湖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对费广海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公开资料显示,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持股比例16.29%。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五条:商业银行有本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的;
(二)未遵守资本充足率、存贷比例、资产流动性比例、同一借款人贷款比例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的;
(三)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
(四)未经批准分立、合并的;
(五)同业拆借超过规定的期限或者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的;
(六)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九条: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办理存款、贷款和结算等业务,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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