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经营和使用不符合相应环保标准的煤炭的,责令停止销售和使用,对经营企业没收非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使用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条例》还规定,私自设置煤炭交易市场的,予以取缔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煤炭经营企业不入驻煤炭交易市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并处20000元以下罚款;二级煤炭配送网点不按照布局定点经营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自燃或者煤粉尘污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与警告或者视不同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对于使用不符合相应环保标准的煤炭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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