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安全供电“十不准”的内容是什么?
答:(1)不准带电检修;(2)不准甩掉无压释放器,过电流保护装置;(3)不准甩掉漏电继电器,煤电钻综合保护和局部通风机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4)不准明火操作明火打点,明火放炮;(5)不准用铜、铝、铁丝代替保险丝;(6)停电、停风的采掘工作面,未经检查瓦斯不准送电;(7)有故障的供电线路不准强行送电;(8)电气设施的保护装置失灵后,不准送电;(9)失爆设备、失爆电器不准使用;(10)不准在井下拆卸矿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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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安全供电“十不准”的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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