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法规保障措施
1.进一步修订完善《青海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强化矿产资源规划的主导作用。完善规划管理制度,使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违反规划的责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2.完善矿产资源规划管理的相关政策文件。进一步修订完善《青海省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和《青海省矿产资源规划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落实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内容,明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管理、规划实施效果评价、监督管理、规划初审、规划调整、违反规划责任追究等要求。,从而逐步使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体系全面、系统、完善。
二、行政保障措施1、逐步建立和完善全省矿产资源规划体系。根据《规划》,自上而下编制国家(地、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该规划应当与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国家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等相衔接。下级规划必须服从上级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必须以总体规划为依据。建立规划数据库和规划管理信息系统,提高规划管理的效率和服务水平。建立规划实施评价机制,制定规划法规,逐步规范和成熟规划体系。
2.逐步建立矿产资源规划年度实施计划。根据计划,逐年落实和分解计划指标,制定年度地质矿产勘查计划,合理安排矿产勘查项目。根据规划,对年度开采规模、布局结构、矿业权设置、准入条件、开发利用指标、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指标等作出明确规定,使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
3.加强和完善规划联合审查制度。对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采、保护项目、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土地复垦项目、探矿权采矿权设置、申请审批、招标、拍卖、挂牌、转让和处置、矿山变更或延续等,必须进行规划联合审查。对不符合规划的项目,不得批准,不得批准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用地。
4.落实规划实施领导责任制,建立健全规划实施监督机制和责任考核体系。把计划执行情况作为考核主要领导的指标,层层落实责任制。加强对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划审批发放采矿权的,要及时纠正,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5.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监督检查和执法。加强对勘查开发活动和矿业权配置的监督管理。完善矿山储量动态监管、矿业权评估、矿产资源储量评估登记、统计等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年检制度,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动态巡查和遥感监测,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加强对重点规划区矿产勘查开采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的改善。违反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规划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对损害矿产资源的行为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完善规划调整管理制度。因形势变化需要修改或调整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必须组织专家进行科学论证。严格遵循规划调整修改程序,对规划调整修改的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进行评估论证。规划确定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方向、规模和主要布局等原则性问题的变更,应当依法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三、经济保障措施1、组织实施矿产资源保障和保护工程。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财政资金,加强跨地区、多部门协调合作,拓宽融资渠道,广泛吸引社会资金,开辟多元化投资渠道,鼓励社会资本投入,组织实施关系全局、带动作用强的重大项目,完成规划目标任务。通过实施重大工程,矿产资源勘查取得重大突破,保障了矿产资源的有效供给,促进了矿产资源的科学合理利用,提高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水平和效率,形成了绿色矿山的格局。
2.建立多渠道投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良性循环机制。积极争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争取筹集省级地质勘查资金,完成规划部署的公益性地质工作。鼓励和引导各类社会资金,特别是综合实力强、技术条件优越的大中型企业集团投资矿产资源勘查,确立社会资金在矿产勘查中的主体地位。
3.逐步建立矿产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经济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将矿山储量消耗作为考核矿山企业合理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的重要依据。建立和完善以政府财政为导向、矿山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多元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科技投入体系。积极支持和引导矿山企业,开展资源开采和循环利用技术的技术研发、技术引进和推广、设备升级和改造。支持矿业领域循环经济发展项目建设用地和银行信贷,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技术和水平的提高。
4.加强矿业权市场建设。根据规划,科学设置探矿权和采矿权。按照分类管理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矿业权审批制度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出让制度,大力推进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规范协议出让方式。在资源配置上,要充分考虑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矿产品产业链延伸等因素,使矿产资源得到科学合理的开发利用。加强矿业权转让二级市场管理,规范矿业权转让程序、方式和行为,逐步建立矿业权转让有形市场。实行矿业权市场信息公开查询和定期发布制度。完善矿产资源开发收益分配机制,合理调整矿产资源有偿使用收益分配比例,促进资源开发区域发展,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良性循环。
5.建立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保证金制度。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原则,企业应当在当地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保证金账户,保证金专项用于因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对未按要求治理或者限期治理不达标的矿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使用矿山缴纳的保证金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治理资金不足部分由采矿权人承担。
四、技术保障措施1、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管理人员的培训。制定优惠政策措施,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从政策、经济、环境等方面激发和调动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选拔一批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到重要岗位,参与和主持重大矿产勘查、开发和科研项目,造就一批专业基础扎实、有能力带领技术团队、创新能力强的技术带头人。
2.加强规划基础设施和技术团队建设。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形势的深入分析,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的基础研究工作,为规划的实施提供科学依据。指定专人负责计划、实施和管理,确保计划、实施和管理的正常进行。开展规划、规划与实施管理相关培训,培养德才兼备、结构合理、素质过硬的规划专业人才,提高规划管理水平和专业素质,满足规划与实施管理需要。
3.加强科技进步和创新。应用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开展新一轮地质勘查和科学研究,努力实现找矿重大突破。引导矿山企业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采矿选矿方法、技术和设备。并鼓励和引导矿山企业开展低品位、多组分、难选矿物的开发利用研究,以及尾矿、废石、废水的回收利用研究。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水平和效率。
五、社会保障措施1.加强规划宣传,扩大公众参与。充分利用新闻、报刊、广播、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规划,提高全社会对矿产资源规划的认识,从而提高依法勘查、开采和管理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保证规划的顺利实施。
2.改进规划方法,推进科学民主决策。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导、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专家咨询制度、部门联系协调机制和公众参与机制,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公平性和公正性。加强规划协调、咨询和论证,实行规划审批专家论证制度。探索建立规划编制和实施的公众参与制度以及规划公告、对外查询和报告制度,逐步建立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赋予公众对规划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并落实到规划的全过程,提高规划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