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有两个属性:矿产资源和资产。矿产资源作为一种资源,具有不可再生的自然属性,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条件,是扩大再生产的基本条件。矿产作为一种资产,具有资本的属性,与劳动和货币资本相结合,是人类改造客观世界和进行物质再生产的基本条件。矿产作为资本,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西双版纳矿业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对工业经济和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拉动作用越来越明显,越来越重要,也必将发挥更大的作用。
一、西双版纳矿产资源的类型、分布、储量及特点
西双版纳的矿产资源大致分为八类:黑色金属、有色金属、贵金属、稀有金属、燃料矿产、作为冶金辅助原料的非金属矿产、作为化工原料的非金属矿产、其他非金属矿产。
金属分布在景洪市大勐龙的南、西、北,勐松大勐龙街之间,勐海县勐遮、勐阿以西,勐腊县瑶区以北。
有色金属分布在景洪市东北部,普文、满东、勐宋、大勐龙、满云、满那,澜沧江两岸,勐腊县瑶区以北,南坡、益田等地。
贵金属分布在勐腊县的新山、南坡和景洪市韩猛镇的澜沧江沿岸。
稀有金属分布在勐海县的勐海镇、勐嘎镇、孟康、王猛、勐遮等镇和景洪市的嘎洒。
燃料分布在景洪市的勐养、普文,勐海县的大河沟、杨曼、王猛,勐腊县的上冈、勐班、满安、满欢、满洪、勐源。
作为辅助冶金原料的非金属矿分布在景洪市的江丰、大勐龙、韩猛和勐腊县的蒙元。
化工非金属矿产分布在勐腊县的景洪市三大山、朱世赫、满庄、莫邪、上冈、尚勇、莫龙汉、南坡、蒙曼等地。
其他非金属矿产分布在景洪市的勐养、满斗、曼青、勐宋,勐海县的杨曼,勐腊县的勐先等地区。
此外,还有丰富的地下热水、矿泉等资源。
西双版纳钠盐资源丰富。主要分布在勐腊县的满庄、朱世赫、杨晓东、莫邪、上冈及勐腊盐带南部。高品位,最高品位62.42%,最低45.53%,平均品位56.48%。总储量为1583487万吨。
钾盐是一种稀有而重要的化工原料。全州发现盐度大于1g/L的钾盐90处,其中89处位于勐腊县。如果钾盐的盐度大于100g/L,即符合卤水的工业要求,则称为卤水泉或天然卤水;如果盐度大于20-100g/L,称为盐泉;如果盐度在5-20g/L,则称之为轻泉。现已查明勐腊县有卤泉7处,盐泉52处,淡水泉30处。七个卤水泉的盐度高达108.39—311克/升..
全州已探明矿产资源储量的有20种,主要有铁矿18950.6万吨、金矿388.5万吨、铜矿47万吨、锰矿97万吨、铅锌矿174万吨、锡矿432万吨、稀土106196立方米、钠盐15834.87万吨、地下热水流量163
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泉州市共有15种矿产资源,其中已开发利用的有9种,占60%。小规模开采和利用的矿物包括岩盐、锰、铁、锰、锡、铜、石灰石、粘土和地热水。
西双版纳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起步晚,规模小。1978年前开工的景洪县三大山铜矿和勐腊县南坡铜矿因各种原因停止开采。到2000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进入新阶段。当年生产各类矿石289.57万吨,销售收入11489万元。矿业产值仅占全州工农业总产值的2.5%,占全州工业总产值的15.4%。
2005年,随着制糖、茶叶、电力等工业项目的快速发展,采矿业有了新的发展,主要是勐腊县新山铁矿和景洪市江丰铁矿的开发利用。当年,采矿业产值首次突破2亿元,达到21219万元,比2000年增加9730万元,增长84.7%。矿业产值占全州工业总产值(161977万元
2006年,矿业发展的步伐和速度加快。当年矿业产值首次突破5.6亿元,占工业总产值的20%,占全州工农业总产值的6.2%。当年,采矿业缴纳各项税费1.2亿元,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1094.3万元,征收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308万元,交存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1183万元。
从2000年以来矿业发展趋势分析可以看出,西双版纳州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前景广阔,效益良好,拉动全州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日益显现。在不久的将来,矿业必将成为西双版纳工业经济的支柱产业。
第三,如何继续发挥矿业优势,提高矿业经济在工业经济中的地位。
(一)巩固和扩大整治工作成果。
2005年至2007年,西双版纳州党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精神,高度重视矿业规范工作,及时成立了国土、发改委、法院、检院、公安、监察、财政、商务等部门,由州长任组长,分管副州长任副组长。县、市、镇也成立了相应的机构。全州抽调了261名规划工作人员,确定了34名规划联络员,落实工作经费80万元,制定了《关于整顿和规范西双版纳州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西整顿办[2005]1号)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了规划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要求,突出重点,统一部署,分步实施,确保了连续三年, 州政府将总体规划工作纳入县市政府年度目标管理重要内容的考核,建立健全了一系列总体规划工作制度,全面开展以调查、检查、清查为主要内容的总体规划工作。
整治工作之初,州政府下发了《西双版纳州关于切实做好探矿权采矿权清理工作的通知》,对境内“两权”情况进行拉网式排查,共查出无证采矿33起、无证勘查2起、以采代探2起、不履行勘查义务1起、证照不全57起、群众私挖滥采3起、破坏污染环境6起。暂扣非法采矿设备19台,注销采矿许可证14个,责令停产整顿42个,清理重叠矿业权14个,收缴罚款9.2万元,收缴矿产资源补偿费30.7万元。并决定依法关闭81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矿山企业。
首战告捷后,州政府决定突出重点,严厉打击非法勘查开采活动。把“私挖、滥采、圈而不探、以采代探”作为整治重点,加大打击力度。根据州政府部署,景洪市及时组织国土、公安、法院、检验院、林业、环保、安监、工商、水利等部门对勐龙镇与勐宋交界地区数百人非法采矿进行突击整治,取缔非法采矿点8个,炸毁采矿硐14个,没收工具40件。
资源整合是整体规划工作的重中之重。州政府把“合理规划、优化结构、扩大规模、科学利用、提高开发利用水平、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生态文明、发展绿色矿业”作为资源整合的主要目标;以铁、铜、铅锌、建筑石、水泥石为主要矿种进行整合;以景洪市大勐龙矿区、景洪市韩猛镇满空石灰石矿区、勐海县西顶铁矿区、勐腊县姚矿区、伊武铁铅锌矿区为重点整合矿区,开展资源综合整合。对依法关闭、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81家“小散”矿山企业进行整合。
“不留地面设施、不留员工、不留供电系统、不破坏井口巷道”的要求,永远防止了这类矿井的死灰复燃和后患。泉州矿山企业数量从2005年的270家减少到2007年的180家,减少了33.3%。在资源整合过程中,全州认真落实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四项措施”。2007年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1142万元,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308万元,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1183万元。
经过两年多的整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成果不巩固;治疗取得了积极进展,但进展并不平衡;治本已经迈出新步伐,但任务依然艰巨。这一点必须充分估计。
要继续发挥西双版纳州的矿业优势,就要按照国土资源部的部署,认真开展矿产资源整治工作“回头看”行动,巩固和扩大整治工作成果。对此,州政府提出十点要求:一是认真开展“回头看”行动,持续打击无证勘查开采,彻底清理打击超水平越界开采,严肃查处非法转让矿业权行为,严肃查处污染破坏矿山环境行为,严肃查处越权审批矿业权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快资源整合。通过六项专项整治,巩固和扩大统筹工作成果。二是要进一步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加大执法力度,保持执法高压态势,及时发现、举报、制止,依法及时查处矿产勘查开采中的各类违法行为。三是按照“包干、定点包干、责任到矿”的要求,建立州、县(市)、乡(镇)动态巡查网络,市县相关领导包干,定期巡查所辖乡镇;乡镇领导要定期检查重点矿区;专职执法人员必须每周巡视责任区2至3天。四是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落实动态检查登记报告制度,每月25日前及时报告执法情况。第五届州政府聘请了两名地质勘探专家作为国内矿山企业的检查员,对矿山企业的勘探和开采过程进行有效监督。六是继续积极稳妥推进资源整合,根据“小散多散”的实际,有效整合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资源开采,推进集约化经营。第七,要进一步落实矿产资源规划,总结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的经验,进一步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八是要积极探索建立长效机制,加强矿政管理,从规范权限入手,全面落实省政府关于矿业权管理四项措施的通知,对境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矿业权市场管理、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管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作出综合管理规定,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保护。九是参照省政府规定,修订完善《西双版纳州加强矿业权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矿业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制度。十是积极推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制度,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责任制,以人为本,加强地质灾害防治,提高防治水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做好保证金征收管理工作。
(二)认真贯彻“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的方针
正确贯彻“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是发挥矿业优势,科学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促进西双版纳州工业经济持续、协调、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保障措施。早在2002年,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集约、产业集聚、安全高效的原则,州政府在专家指导下完成了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矿产资源规划,在全国设立了6个矿业开发基地,分为9个鼓励开采区、4个限制开采区和8个禁止开采区。该规划正确处理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充分体现了“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的方针。自2002年以来,泉州市在探矿权初审和复审、采矿权新批中,始终严格坚持“规划先行、政府调控、市场调节”的原则。对不符合规划的矿业权一律不予审批或报批,从源头上很好地杜绝了“乱批、乱收、乱管、乱核实、乱报、乱审”的“六乱”行为。
由于正确贯彻“以保护促开发,以开发促保护”的方针,将西双版纳矿产资源规划作为采矿权的准入条件,不仅有效保护了矿产资源,也有效保护了西双版纳的生态环境,使环境优美、生态良好、景色优美的西双版纳更加美丽。有鉴于此,在进一步发挥矿业优势的实践中,必须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切实坚持“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的方针,确保矿业优势的发挥。
(3)培育和完善统一规范的矿产资源市场。
培育和完善统一规范的矿产资源市场,直接关系到矿产资源的开发前景和矿业优势的正常发挥。从西双版纳的实际出发,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严格探矿权采矿权管理
要严格执行省政府《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的规定,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坚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准入标准。探矿权申请人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0万元,银行提供的资金证明不得少于勘查设计投资预算。拟建设大中型矿山或者申请开采中型以上储量规模矿产地的采矿权申请人,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或者前三年平均纳税额不低于500万元。拟建小型矿山采矿权申请人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项目资金不得低于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初步设计估算投资的50%。探矿权、采矿权的申请、出让、转让、延续和变更登记,应严格按照《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并加强审批和发证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他人依法取得的探矿权范围进行勘查、开采活动。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在领取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后,应在半年内组织工作,并向勘查项目和矿山所在地的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作报告。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在勘查或者开采过程中,必须接受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规定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供年度报告。勘查、设计、评估单位应当对其编制的勘查、设计、开发利用方案、矿业权价格评估报告和地质灾害风险评估报告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国土资源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坚决依法查处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全面实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要进一步落实省政府《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全面推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各类采矿权人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如实缴纳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省、州、县三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分级管理。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征收,按照《办法》的规定分流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并会同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级取得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的使用。应缴纳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占用资源储量单位×使用率标准。
第三,依法交易矿业权。
要严格执行省政府《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一步完善矿业权交易机构,规范矿业权交易,促进矿产资源优化配置。探矿权、采矿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公开竞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自愿的原则。州、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业权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与其他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依法监督矿业权交易过程和结果,查处矿业权交易中违反交易规则的行为。采矿权人转让采矿权,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经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矿业权转让涉及“政府出资勘查并探明矿产地”的,矿业权评估机构应当先对政府出资的矿业权价值进行评估,结果可以确认并支付价款后,方可转让。必须指出的是,在矿业权交易中,凡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或申请人资质条件不符合的,不得从事矿业权交易,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或上报,不得办理任何证书。两年多来,西双版纳州按照上述规定,以招拍挂方式出让采矿权107宗(均为县市发的砂石料场),出让价格301万元。根据上述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为2290万元,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为308万元。整个矿业权交易活动都是在法律范围内规范的。
第四,进一步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恢复补偿制度。
培育和完善统一规范的矿产资源市场,必须严格执行省政府《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环境保护法》、《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有效预防矿山地质灾害,进一步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恢复补偿制度。所有采矿权人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按时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存保证金。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管理是确保所有金属采矿权人都履行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管理的义务。通过测试后,保证金及其利息将返还给采矿权人。经验收不合格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恢复治理。逾期不进行恢复或者恢复仍不合格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招标,使用其交存的保证金实施恢复。保证金及其利息不足以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采矿权人应当支付不足部分的费用;如果保证金和利息有盈余,盈余部分将返还给采矿权人。押金可以一次存入,也可以分期存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保证金管理制度,妥善管理,防止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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