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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主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主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主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

惠州市主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关于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5〕101号)和《印发广东省主要矿产资源开发

一、我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现状

(一)矿产资源储量开采。

我市矿产资源种类繁多,具有良好的开发利用前景。截至2005年底,全市已探明的矿产有37种,矿产地468处。其中,能源矿产3种,矿产地42处;有金属矿产14种,矿产地89处;非金属矿产18种,矿产地299处;有2种地下水和38个矿点。

我市矿产种类繁多,大中型矿区少,非金属矿产相对丰富。主要矿物有铌、钽、长石、用于水泥的石灰石、大理石、用于建筑的花岗岩、矿泉水和地下热水。目前,惠城区和惠阳区开采的主要矿产有博罗县的建筑用石、矿泉水和建筑用石,惠东县的建筑用石、瓷土和铁矿石以及龙门县的水泥石灰石、地热和瓷土。

(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主要问题。

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低,矿山企业结构和产品结构不合理。全市基本没有大中型矿山企业。大多数小型矿山企业生产工艺和技术落后,矿产开发利用率低,产品结构单一,资源浪费严重。

2.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任务艰巨。一些矿山企业重开采轻管理,对矿山环境整治和生态恢复重视不够。水土流失形势严峻,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任务艰巨,存在安全隐患。

3.矿产资源开发监管体系不完善。存在相关部门职责分工不明确、综合监管体系不完善等问题,导致矿产资源开发监管难以形成执法合力,削弱了对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等非法采矿行为的打击力度。

二、矿产资源整合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

(1)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强政府对重要矿产资源的引导和控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鼓励矿山企业通过收购、参股、兼并等方式进行联合重组,实现矿产资源向优势企业聚集。推进矿山规模化、集约化发展,促进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作用,努力实现我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走上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利用充分、环境污染少、安全的新路子的工作目标。

(2)基本原则。

1.可持续发展。坚持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资源开发与安全生产并重,优化具有区域特色的资源开发布局,促进矿山与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2.市场运作与政府监管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强政府对重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管,协调各方利益,切实解决矿山分散、布局不合理、乱采滥挖等问题。

3.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将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布局纳入新一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统一部署,分类指导、分步实施、整体推进,确保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取得实效。

4.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充分考虑区域成矿地质条件、矿产资源自然赋存规律、开发利用现状、区域经济发展需求等因素,实施资源优化整合和总体布局,使资源开发整合更具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5.扶优扶强,集约高效。积极推动矿产资源开发向规模大、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利用率高的优势企业集中,加快小矿山企业联合改造,提高产业集中度,转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全面提升我市矿产资源的集聚优势和竞争优势。

(3)工作目标。

1.矿区布局明显合理。重点矿区和重要矿种的矿业权设置符合规划要求。努力做到一个矿区只设置一个采矿权,切实解决小矿多矿问题,实现矿山企业结构明显优化、规模和集约化水平明显提高、数量明显减少的目标。到2008年底,全市矿山企业数量比2005年减少20%以上,矿山总数控制在310个以内。

2.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整合区矿产资源利用率明显提高,采矿回收率和选矿回收率达到设计要求。

3.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通过整合,全面提升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装备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4.矿山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实现矿山废弃物的集中贮存和处置,污染物的集中处理和达标排放;进一步完善矿山环境治理修复保证金制度;到2010年,全市75%的矿山自然生态环境得到初步治理和恢复。

5.矿井生产规模已达到规定的最低生产建设规模。确保新办矿山企业全部达到省规定的矿山设计年度最低生产建设规模(矿量),未达标的老矿山企业在2010年底前完成整改。

三。矿产资源整合的范围

(1)待整合的主要矿种。

主要综合矿产有水泥石灰岩、建筑石材、瓷土和地下热水。到2007年底,基本完成建筑石材和瓷土矿产的整合;到2008年底,水泥用石灰石和地热水一体化基本完成。

(2)重点整合矿区。

下列矿区(矿)整合为重点矿区(矿):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多矿小矿的矿区;小型矿石密集区;矿区位于脆弱的地质环境中;采矿方法和技术装备落后、资源利用水平低的矿山,以及生产规模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管理水平低、存在安全隐患、社会效益和环保条件差的矿山。

到2008年底,应整合的重点矿区是惠东县安墩瓷土矿区、龙门县永汉镇地下热水矿区、龙门县平岭镇、龙江镇、龙华镇水泥用石灰石矿区。

四。工作面

(1)方案制定阶段(2007年10月至2007年11月)。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办发〔2006〕108号文件精神和本规划要求,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矿区整合实施方案,并报市国土资源局,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实施方案应当包括矿产资源整合概况、现有矿业权设置情况、整合后矿业权设置方案、整合进度和保障措施等内容。

(二)方案实施阶段(2007年11月至2008年11月)。

根据各地已批准的矿区整合实施方案,确定整合后的开发主体,明确拟设置矿业权的矿区,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编制矿业整合技术改造设计方案,重新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重新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报批,换发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矿山生产系统关闭改造。技术方案应充分采用节约资源、清洁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上述工作通过相关部门验收后,将根据矿山生产综合技术方案组织生产。

(3)总结验收阶段(2007年11月和2008年9月)。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目标要求,对本地区矿产资源整合工作进行总结和验收,并分别于2007年11月和2008年9月向市人民政府提交本地区年度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情况的书面报告。市人民政府将适时组织市级相关部门开展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检查验收,并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交自查报告。

动词 (verb的缩写)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分工协作。

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大。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落实措施,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各级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工商、环保、安监、公安、水利、林业、国资管理和监察等部门要切实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相互配合,联合执法,坚决打击无证开采、乱采滥挖等严重破坏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为整合工作创造良好条件。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严惩,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统筹协调,分类处置。

1.妥善安置人员,处置债务。要妥善处理矿山企业债务和职工安置问题。被兼并企业属于国有或者集体企业的,其债权债务由被兼并企业依法承担,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安置由被兼并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应按企业隶属关系报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按照有关规定,要清偿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以及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理顺和接续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2.合理整合矿产资源。对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能与大矿整合的,由大矿通过补偿、整体收购或联合经营等方式进行整合。整合期间,整合区及毗邻地区暂停受理和审批新设置探矿权、采矿权或扩大矿区范围。不能按期完成整合任务的,暂停审批该地区探矿权、采矿权等相关证照。国有矿山企业的整合应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3)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市场运作。

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维护正常的矿业权市场秩序,防止整合矿山企业弄虚作假、超能力生产和哄抬或压低矿产品价格;要大力推进实施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促进矿业权合理配置,推动矿业权向优势骨干企业集中。整合要依法进行,严禁暗箱操作,确保公平公正。矿产资源整合涉及矿业权交易的,矿业权应当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经有审批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4)改善采矿的准入条件。

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市矿业准入制度。已批准设立的采矿项目不符合准入要求的,要进行整改,使其完全符合规定要求。新建矿山企业的生产建设规模必须与资源储量规模和资源赋存条件相适应,坚决遏制资源破坏或小开采现象。整合矿井的最低生产建设规模必须符合《广东省主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规划》的要求。对生产工艺落后、浪费资源、污染环境、重复建设的矿山企业要严格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关闭。

(五)加强矿山生态环境改善。

各县区要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建立健全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对于关闭的矿山,要抓紧制定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方案,积极筹措资金,尽快实施综合治理;对新设立的矿山企业,国土资源部门要与采矿权人签订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合同,收取不低于治理成本的保证金,切实督促采矿权人履行治理的法定义务,在促进采矿与环境治理相协调的同时,切实做到边采矿边治理。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矿山整合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征用林地的,应当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部门:惠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年1月11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11日(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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