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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德湖商村镇银行2宗违法被罚80万 大股东为南浔银行

建德湖商村镇银行2宗违法被罚80万 大股东为南浔银行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20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浙银保监罚决字〔2022〕10号)显示,浙江建德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事实:一、贷款发放不审慎,员工伙同客户伪造贷款资料,导致发生违法发放贷款案件。二、未按规定报送案件风险信息。李伟、宁晓虹、周颖是违法行为一的直接责任人,张立是违法行为二的直接责任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对建德湖商村镇银行罚款人民币80万元;对李伟予以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10年的处罚,对宁晓虹、周颖、张立分别予以警告。 

  2021年年报显示,2009年11月,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南浔银行”)主发起设立浙江建德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5000万元,其中南浔银行出资6000万元,占其注册资本的40%。 

  

  (南浔银行2021年年报截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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