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23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湖北银保监局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鄂银保监罚决字〔2022〕18号)显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迟报案件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予以罚款20万元;对责任人邵百权予以警告。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按照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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