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主管部门要督促、引导和鼓励矿山企业加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的研发和技术改造投入,矿山生产企业必须依法履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义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责令限期整改;达不到标准的,依法予以关闭。
二、闭坑或停产、停产矿井,要严格执行矿山生态环境许可制度。
1.闭坑或停产报告中,必须提供开发利用方案中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案、水土保持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实施的内容,并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验收。
2.地下采矿空区的矿柱应按设计要求妥善保存;矿区空应充填必要的材料,矿区无塌陷和隐患。[下一个]
3.露天采矿场各类岩土边坡小于允许坡度值,处于稳定状态;危岩体和不稳定边坡得到有效治理。
4.矿井水、选矿污水、固体废物浸出溶解废液、生活污水等。已得到有效处理,不存在突出井危及邻矿的隐患。矿井巷道已妥善封闭,废水井已及时回填。
5.尾矿、废石、废渣、粉尘、剥离表土等固体废物堆放场选择合理,筑坝安全可靠,无过度占用耕地、土壤破坏、生物危害、环境污染和形成局部病源等现象;
6.剥离的表土应恢复原状,采矿侧堆场、区段和固体废物堆放场应覆土并种草种树,保持水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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