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土地租赁法于1993年10月27日以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决议第40号通过,1999年2月26日以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政令第484号修改补充。《土地租赁法》由6章42条组成。
《土地租赁基本法》第一章(第1-8条)规定了本法的任务,即促进建立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租赁和使用土地的秩序。外国法人和个人可以租赁和使用共和国的土地,并拥有使用权。租赁土地的自然资源和地下资源不受土地使用权限制。这块土地的租期是50年。合同双方可以协商决定租赁期限。
第二章土地租赁方式(第九条至第十四条)规定了位置及面积、用途、建筑面积、土地开发计划、建设期限、最低投资限额、环境保护、卫生防疫、消防要求、土地租赁期限、开发情况等。由土地租赁机关提供给承租人,并规定通过谈判、招标、拍卖等方式租赁土地。出租人应按合同规定使用土地,如需改变用途,应与土地租赁机关签订改变用途的补充合同。
第三章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第15-27条)规定,土地出租人经土地出租机关批准,可将全部或部分出租土地转让(出售、再出租、赠与、继承)或抵押给第三方,并规定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抵押的具体事宜。
本章首先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条件、范围和出让程序。土地出租方支付租赁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权全部出让金,并投入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后,方可出售、转租、赠与或抵押。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及其义务、建筑物、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人出售土地使用权时,土地租赁机关有优先购买权。此外,它还规定,通过相关程序,土地出租人可以将租赁的土地重新出租,并规定了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程序。为了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土地出租人可以抵押土地。此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根据土地租赁合同签订抵押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到土地租赁机关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包括租赁土地上的建筑物、附着物,抵押权人可以向抵押人索取书面土地租赁合同、书面土地使用证和土地勘测资料。土地抵押权人的权利是:抵押期满后,抵押人仍不偿还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企业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可以根据抵押合同处理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竞得人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到有关机关办理名称变更登记,按照土地使用合同使用土地。抵押合同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再抵押或转让。
第四章土地租赁费(第28-33条)明文规定,土地出租人应向土地租赁机关缴纳土地租赁费。租赁已开发土地时,土地租赁费应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开发费。土地出租人应在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之日起90天内支付全部土地租赁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的,从期满之日起,按未缴金额的0.1%加收滞纳金。通过协商、拍卖方式租赁土地的,应当自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缴纳土地租赁费10%的履约保证金,同时每年缴纳土地使用费。在国家鼓励的部门或罗先经贸区投资的,给予减免土地使用费10年。
第五章土地使用权的返还(第34-38条),规定合同期满土地使用权自动返还土地出让机关,所用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自动无偿返还,并规定了土地使用权登记注销的办理或延期、土地返还费用及安排、土地使用权注销等事项。
第六章制裁和争议的解决(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二条)规定,未取得土地使用证使用土地或者改变土地用途或者未经批准转让、抵押土地的,处以罚款,收回在建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解除转让、抵押合同。还规定了土地使用权的剥夺方式、申诉方式、诉讼方式和争议解决方式。承租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投资超过总投资的50%或不按合同开发土地的,剥夺其土地使用权。土地出租人如对处罚有意见,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20日内,向实施处罚的上级机关申诉或向有关裁决机关提起诉讼。对土地租赁、转让、抵押的意见,可以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可在共和国指定的仲裁机构或按裁决程序解决,也可提交第三国仲裁机构解决。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土地租赁法有助于建立秩序,使外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企业能够租赁所需的土地,确保投资安全,并扩大对外经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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