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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可出口中国的矿产资源(越南矿业最新消息)

越南可出口中国的矿产资源(越南矿业最新消息) 越南投资矿产活动的相关法规和政策

一、有关投资矿产活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1)根据越南矿产法及其实施细则、外国投资法及其实施细则,越南政府欢迎和鼓励外国组织和个人投资越南矿产开采业(包括矿产资源的勘探、开采、加工、生产和经营活动),并保护其合法权益。规定外国组织和个人投资越南矿业时,必须按照越南《外国投资法》及其《实施细则》、《矿产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政策规定办理投资项目的申请和审批手续,取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颁发相关“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活动,并按有关规定享受越南向外资企业提供的相关优惠政策。

(二)有关《许可证》的审批机关和受理审批部门:

1.矿业公司《投资许可证》(营业执照):

根据投资项目类型和投资额,由省(市)计划投资部门或国家计划投资部门受理,报省(市)人民委员会或中央政府总理审批;

2.《矿产勘查许可证》由资源环境部审批(国家地质矿产局受理);

3.项目《矿产勘查许可证》由资源环境部审批(国家地质矿产局受理);

4.项目《矿产开采许可证》由资源环境部审批(国家地质矿产局受理);

5.《选矿许可证》项目由资源环境部审批(国家地质矿产局受理);

6.“再生矿产资源回收许可”项目由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审批(资源环境厅受理)。

申请上述矿产项目《许可证》需提交的文件材料包括:项目申请书、勘查(勘探)计划、勘探成果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环保达标报告、经公证的外商营业执照或越南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许可证复印件等。

从事矿产开采活动项目的审批时间:受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不含征求有关地方和部门意见的时间)完成审批手续。

二。中资企业在矿产资源投资合作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越南矿产资源丰富,大部分尚未开发。我在矿产开采、冶炼、加工方面技术水平高,技术力量强,中越两国在该领域有广泛合作空。近两年来,随着国家实施“走出去”战略,充分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的精神,许多国内企业到越南寻求矿产资源开发领域的投资合作机会,取得了一些初步成效,但投资规模很小。截至目前,中国在越南投资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项目已获批10个,每个项目的投资规模在30万美元至300万美元之间,大部分以合作经营方式投资。

越南《外商投资法实施细则》规定,矿产勘查、开发和深加工是鼓励投资的领域。石油和稀有矿产开采和加工属于有条件投资限制的范围。虽然有法律法规,但在实践中,普遍反映合作困难:1。越南政府部门或企业在引进外资开发矿产资源的思路上不够解放,心存疑虑。2.谈判很困难。发现和探明的矿产资源都有自己的主人,国家交给国有专业公司或地方政府管理。外资开采只能以合资或合作经营的形式进行,越方不得不以高价投入矿区的采矿权。3.投资项目审批权限不透明。根据规定,除服务业和部分特殊行业的投资项目由中央政府审批外,国家级工业园区和出口加工区可审批4000万美元以下项目,河内和胡志明市可审批1000万美元以下项目,其他省市可审批500万美元以下项目。但是,在审批设立矿业公司的“投资许可证”方面,各地做法不一。同样规模的投资项目,有的是地方政府审批,有的是中央政府审批。哪些项目是省里批准的,哪些是中央部委批准的,哪些是总理批准的,谁也说不清楚。4.外资企业很难申请到“矿产开采许可证”。越南政府明文规定“矿产开采许可证”由资源环境部审批,成立矿业公司由计划投资部审批。部分中资企业经越南计划投资部批准成立矿产公司,结果无法申请采矿权或矿产来源无法保证,无法正常生产或停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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