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的政策
产业资源部是韩国外国直接投资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部门。1998年,韩国实施新颁布的《外国投资促进法》,允许外国企业对韩国企业进行敌意并购,大幅放宽投资领域限制,对外国在韩直接投资实行全面自由化和鼓励政策。根据该声明,2001年,韩国吸引了118.7亿美元的外国直接投资。截至2001年底,韩国的外国直接投资已达766.1亿美元。欧洲、美国和日本是韩国外资的主要来源。
目前,根据韩国标准产业分类(共1121个产业),邮政、中央银行、互助基金、证券交易所等63个产业,如财务管理、学术研究、国家行政、教育、艺术、社会组织、宗教团体等。在韩国被列为外国投资对象;在其他适合外商投资的行业中,只有电视广播和无线电广播尚未开放,禁止外商投资;其他行业包括报纸发行、期刊发行、近海和沿海渔业、普通作物种植、肉牛养殖、发电、输电、配电和销售、肉类批发、内陆客运、内陆货运、定期空运输、不定期空运输、有线电信电话、无线电信电话和电信线路设备租赁。视听频道播放节目、综合有线及其他有线通信、卫星通信、新闻提供、放射性废物处理等27个行业部分限制外商投资;其他行业外资可以自由进入。
据产业资本部介绍,韩国名义开放度很高,达到发达国家水平。适合外资进入的各行业投资自由化指数高达99.8%,外资准入基本实行申报制管理。对于上述限制外资的行业,韩国基本以外资持股比例上限为主要限制手段。此外,政府行政部门仍采取限制国有企业持股比例、通过审批制度掌握资本进出动向、在一些需要保护的行业和国家垄断行业限制外商直接投资的市场准入等措施。这些限制性政策每年由工业和资源部汇总,并通过《外商投资整合公告》发布。
韩国外资政策的核心内容是“促进和支持”,为此采取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包括:
(1)规定外商投资的形式除现金、机器设备和工业产权外,还包括外国投资者持有的知识产权、在韩国的不动产和股份等。外商投资企业出资完成前,符合《外国投资促进法》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标准的,可以注册为外商投资企业,享受韩国政府给予外商投资企业的一系列优惠政策。
(二)对符合条件的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实行减免税。
在确保外资企业与韩国内资企业享受同等减免税政策的同时,对“创造高附加值,能为制造业等其他产业发展提供巨大帮助”的467种高新技术产业、111种服务业以及“外资区”和自由贸易区、关税免税区的外资企业给予减免税。符合上述条件的外国投资者,投资后前七年免征企业税、所得税和股息所得税(均为国税),后三年减半征收;税收、房产税、综合土地税、登记税(均为地方税)减免期限至少8年(前5年免,后3年减半)。地方政府可根据具体情况延长上述地方税的减免期限,最长不超过15年。
(三)为外商购买和租赁国有和公有土地提供支持
外商租赁土地的期限为50年,期满后可再延长50年;外商租赁的土地属国家所有、公有(指地方政府)的,根据投资规模、行业性质和所在地区,可获得50%-100%的租金减免。购买国有土地的外国投资者可以20年分期付款或享受一年的宽限期。
(4)中央政府支持地方各级政府吸引外资。
中央政府在外商投资的各个方面向地方政府提供财政援助,包括设立外商投资区、购买土地租赁给外资企业、减免外资企业土地使用费、为外资企业提供职业培训补贴等。中央同意地方各级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向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就业补贴。
(5)建立外商投资区域体系。
确定“外国投资领域”的标准是:
一、设立工厂或办事处时
(一)单个生产企业对外投资超过5000万美元;
(2)外资比例超过50%,新增员工1000人以上;
(三)现有国家和地方工业园区被划定为“外商投资区”时,区内外商投资额超过3000万美元,新增就业人员超过300人;
b、外资超过2000万美元,从事以下行业需要新建设施的
(一)旅游旅馆业和水上旅馆业;
(2)“综合娱乐产业”和“综合园林设施产业”(外资金额3000万美元以上);
(3)国际会议设施业。
3、外资超过3000万美元,从事以下行业需要新建设施的
(1)货物综合物流中心;
(2)消费品物流快递中心;
(3)投资于港区后方腹地的港口设施和物流项目。
D.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外商投资企业属于同一产业分类或有上下游配套关系,或其地块属于同一国家、地方工业园区或临时。
符合上述任何一个条件的企业,只要提出申请,都可以认定为“外商投资区”。对这家外资企业,除了上述最基本的“国税7免3减、地税5免3减”税收优惠政策外,还免收租赁国有土地的租金等单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进厂道路、自来水、供电设施等基础设施给予资金支持,并酌情支持医疗、教育、住房等生活环境设施建设。
(6)简化外商投资申报及相关审批手续,加快政府办理相关业务。
外国投资者办理投资申报、办厂许可等需提交的文件。比外商投资自由化前减少一半;政府办理相关审批业务的最长时间缩短至30天,超过此时限视为自动许可。
(7)授予韩国投资贸易振兴公社(KOTRA)下属的投资支援中心(KISC)法律权限,使其能够协调与外商投资相关的各个部门的业务,有效地为外商提供从投资咨询到事后管理的一站式综合服务。将设立一个新的行政检查员(监察员),接受外国投资者的投诉,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改进计划和建议,并监督其实施。
第二,海外投资
韩国从1968年开始直接投资海外。据韩国进出口银行总申报口径统计,截至2001年底,已投资项目17205个,总投资额492.4亿美元。按实际投资计,项目14020个,总投资324.1亿美元。扣除清算等撤资后,净投资12999个项目,总投资274.5亿美元。
1997年底金融危机后,韩国大企业的海外投资一直处于低谷,至今仍未恢复。中小企业已成为韩国海外投资的主体。韩国企业海外投资额最多的国家是美国,项目最多的国家是中国。2001年,对华投资首次超过美国(459项,7.9亿美元),达到8.3亿美元(981项),当年中国成为韩国最大的海外直接投资目的地。韩国企业的海外投资区域相对集中在亚洲、北美、欧洲和中南美洲。投资方式偏好独资或控股。投资行业集中在制造业和批发零售业,投资目的主要是转移生产设备、占领海外市场或降低生产成本。
韩国海外直接投资的管理机构是财政经济部,与海外直接投资相关的法律有《外汇交易法》及其实施令、《外汇交易业务指南》等。原则上将放开韩国企业的海外投资。只要不是不良金融交易员和正在办理移民手续的人,都可以投资海外。法人境外投资金额没有限制,个人投资不能超过100万美元。韩国政府对企业可以投资海外的国家和行业没有限制。企业或个人计划在境外进行直接投资时,应向有外汇业务经营权的指定银行申报;但投资超过1000万美元,且企业因经营亏损而资不抵债时,需报财政经济部批准。
韩国政府通过金融和税收手段支持企业或个人投资海外。韩国出口保险公司提供海外投资保险,帮助海外投资者降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