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14日20时10分许,湖南永兴县香梅乡高堰煤矿发生一起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导致7名矿工不幸遇难、直接经济损失达618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煤矿法人代表、实际投资人谢某、矿长李甲、总经理钟某、总工程师王某等9名被告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导致了“4.14”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安监员李丙、煤管所所长陈乙、原香梅乡副乡长、企业办主任陈甲、原煤炭局矿山救护队副队长张某等4名被告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行和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最终导致了“4.14”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应以玩忽职守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悉,法院将择日对此案作出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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