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明的矿业投资政策
根据越南矿产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外国投资法及其实施细则,越南政府欢迎和鼓励外国组织和个人投资越南矿产开采业,并保护其合法权益。但要求外国组织和个人投资越南矿业时,必须按照越南相关政策法规办理投资项目的申请和审批手续,取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相关“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矿业活动,并按照相关规定享受越南向外资企业提供的相关优惠政策。
相关证照(如矿产勘查许可证、矿产勘查许可证、矿产开采许可证等。)由资源环境部(国家地质矿产局)受理和审批;矿业公司的投资许可证(营业执照)由省(市)计划投资部门或国家计划投资部门根据投资项目类型和投资额受理,报省(市)人民委员会或中央政府总理批准。申请上述矿产项目《许可证》所需文件资料包括:项目申请书、调查(勘探)计划、勘探成果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环保达标报告、经公证的外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越南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许可证复印件等。受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不含征求有关地方和部门意见的时间)完成审批程序。
为了保证矿产资源的保护、节约、合理和有效开发利用,越南还对矿产资源开采征收资源税。税率如下:金属矿产(黄金、稀土除外)资源税税率为1% ~ 5%(其中黄金为2% ~ 6%,稀土为3% ~ 8%),非金属矿产(宝石、煤炭、油气除外)资源税税率为1%。对《鼓励国内投资法》规定的投资对象优惠的投资项目,从事资源(石油除外)开发的,自开发之日起三年内减征50%的资源税;如遇自然灾害、战争或意外事故,已申报纳税的开发资源部分发生损失,损失部分可免征资源税。
矿业投资环境仍需改善。
越南虽然矿产资源丰富,但大部分矿产资源尚待开发,投资环境有利;虽然中国在矿产开采、冶炼和加工方面技术水平高、技术力量强,中越在该领域有广泛合作空,但实践中普遍反映合作难度大。例如,根据越南《外商投资法实施细则》,矿产勘查、开发和深加工项目属于鼓励领域,石油和稀有矿产勘查、加工项目属于限制投资领域,但实际操作中并非如此。实际上,中国公司不允许参与石油和稀有矿产的开采;多农铝矿虽然对中国开放,但前提是要求中国政府投资建设316公里的铁路和港口。另外,从商业运作来看,越南并不积极。已探明的矿产资源有了自己的主人,越南政府交给中央公司或地方管理。外资必须通过合资或合作企业进入。如果采用合资,越南要价很高。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实际操作中资源份额可能高达50%。即使是已经成立的外资矿产公司,也因为申请不到采矿权或者矿源得不到保障,无法正常生产。中国云南钟涛有限公司申请开采河江省的小型铅锌矿,从申请到开采耗时数年,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类似这样的事件表明,尽管其投资环境在宏观层面上相对透明和有利,近年来在吸引外资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成绩,但在矿业投资领域,“投资条例”与投资事实仍存在差异,矿业投资中的许多实际问题仍需进一步解决。矿业投资环境需要进一步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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