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矿床工业指标的制定条件
作为矿山企业设计依据的地质勘探报告,应符合下列矿床工业指标的制定条件:
(一)矿床勘查阶段的野外工作已经完成,勘查程度基本达到地质勘查规范的要求;
(二)取得了与矿石性质复杂程度相当的选矿工艺试验结果;
(3)矿床地质勘探报告的编制和提交已正式列入地质勘探部门的工作计划;
(4)地质勘探单位提出了工业指标建议;
(5)制定工业指标的任务已经下达。
二。地质数据基础
地质勘探单位在地质勘探报告中制定矿床工业指标作为矿山设计依据时,应向制定工业指标作为依据的设计单位提供下列地质资料:
(一)矿床(区)的地形地质图;
(二)矿床地质条件和矿体产量的相关说明;
(3)矿石性质说明和选矿工艺试验结果;
(四)矿床开采的技术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说明;
(五)矿床勘探程度说明;
(6)系统取样和实验室分析数据,包括基础分析、组合分析和必要的相分析和化验数据;
(七)不同指标方案中矿体的剖面和平面图的说明及指标使用原则;
(八)矿石量、品位、金属及不同指标方案的对比结果;
(9)对矿床工业指标等信息的建议。
三。制定工业指标的基本要求
(1)矿山设计部门在上述地质资料的基础上,进行详细的地质和技术经济分析比较,确定最佳方案作为推荐指标,并按国家规定的程序报工业主管部门批准;
(2)推荐工业指标圈定的矿体应符合矿床地质特征,保持矿体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3)推荐指标计算的储量应在现有技术经济条件下,为矿山企业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创造工业开发利用条件,并有利于资源的保护和充分利用;
(四)根据优质优用的原则,对不同性质的矿石进行分类、分级和圈定,并分别计算储量;
(五)各项指标应协调一致,必要时应说明使用方法;
(6)产业指标一旦正式制定下达,具有严重的法律效力,不能轻易更改。在矿山生产建设过程中,如果制定工业指标的条件和依据发生质的变化,应考虑重新申报变更指标的意见,等待上级部门重新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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