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日本关于原产地规则的法律和行政制度
法律和监管体系
日本原产地规则的法律法规体系由40多部与关税、海关和贸易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法令,以及与外国签订的EPA/FTA协定组成,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与海关和关税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法令:暂行关税措施法、关税定价法、关税法及其实施令、实施细则和基本通知;
2.与贸易管理有关的政府法令等。:关于紧急关税的政府法令,关于反倾销税的政府法令,以及日本在实施各种贸易救济和贸易报复措施时发布的各种政府法令。
3.与外国签署的EPA/FTA协定,根据经济合作协定签发特定原产地证书的法律,及其实施法令和实施细则。
(2)政府管理体制
1.日本经济产业省(以下简称经产省)是日本对外贸易的主管部门,省贸易经济合作局贸易管理科下设贸易管理科,负责原产地证书。近年来,日本加大了与外国签署EPA/FTA的力度,相关业务大增。2005年4月1日,日本经济产业省在贸易管理科下设立了新的原产地证书室,负责原产地证书事务的管理。
根据《简化海关手续国际公约》第11条和《经济合作协定项下特定原产地证书签发法》的规定,日本商工会议所(即商会)被产业通商部授权签发原产地证书。据统计,日本商工会议所每年签发约60万份原产地证书。
2.日本财务省主管海关和关税事务,省关税局关税课负责原产地制度的制定,地方海关具体认定进口产品的原产地。当日本对特定国家实施贸易救济和贸易报复时,主管该省的海关系统会根据原产地规则实施各种措施。
第二,日本原产地规则的适用
(a)优惠领域
它主要用于对发展中国家的普惠制和EPA/FTA协定中的优惠关税减让。
1.普惠制。日本从1971年8月开始实施普惠制,对发展中国家实施优惠关税措施。日本现在对141个国家和15个地区实施普惠制,涵盖除石油和皮革制品以外的约340种农产品和约3300种工业品。日本的原产地制度最早始于普惠制实施时,主要用于确定产品是否属于受惠国的原产产品,从而决定是否适用优惠关税。
2、环境保护协定/自由贸易协定.自日本-新加坡经济合作协定(EPA/FTA)于2002年11月生效以来,日本已与9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EPA/FTA协定,其中与新加坡、墨西哥、马来西亚和智利的协定已经生效。根据协定内容,日本对原产于对象国的产品实施关税减让,并制定了确定原产地的相关方法和程序。由于谈判情况和每个目标国的关注点不同,每个协定中的原产地规则也不同。
(2)非优惠领域:
主要用于反倾销、贸易报复措施、WTO政府采购等贸易救济领域。
1.贸易救济领域。日本发起反倾销时,以原产国为标准,对特定国家的产品实施附加税、配额限制等救济措施。例如,2002年,日本对原产于韩国和中国台湾省的聚酯短纤维征收反倾销税时,适用了原产地规则。
2.贸易报复措施。根据WTO协议对外国采取贸易报复措施时,应根据原产地规则对原产于特定目标国的产品进行报复。例如,2005年8月,日本对原产于美国的滚珠轴承征收报复性关税。
3.世贸组织政府采购协议。日本作为WTO GPA的缔约方,必须遵守GPA第4条规定的原产地规则,在政府采购领域采用的原产地规则不得有别于正常贸易领域。
三。确定来源的方法
(1)基本原则
日本没有制定自己的原产地规则。基于1923年11月3日在日内瓦签订的《简化海关手续国际公约》附件规定的标准,日本在其《关税法基本通知》第68条第3款第5项中规定了确定原产地的方法。
在确定一个产品的原产地时,首先确认该产品是否为“完全输出产品”。如果一种产品在某个国家完成了所有的生产过程,那么根据“完全输出原则”,该国将被判定为该产品的原产地。如果产品的生产涉及两个以上国家,则最终给产品带来实质性变化并赋予产品新特征的国家将根据实质性变化原则确定为产品的原产地。此外,作为特例,对于部分符合“完全输出原则”和“实质性改变原则”的产品,但只是轻微加工的产品,根据“微加工标准”,产品的最终加工国将不给予原产地证书。
(2)判断“实质性变化”的原则
对于生产过程涉及两个以上国家的产品,日本原则上适用关税变动标准确定其原产地,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适用从价百分比标准和加工程序标准作为辅助标准。
1.在对发展中国家实施的普惠制中,60%以上的商品采用关税变更标准。其余40%的产品实行辅助标准:对纺织品和加工食品实行加工程序标准,对部分机电产品实行从价百分比标准。
2.在对外EPA/FTA协定谈判中,日本力争原则上采用关税变更标准,主张即使适用从价百分比标准,也应作为辅助标准,反对单一适用从价百分比标准来确定产品原产地。目前,日本签署的9个EPA/FTA中,根据从价百分比原则确定原产地的产品屈指可数,大部分都是对方国家比较重视的“特别敏感产品”。
3.在贸易救济和贸易报复等非优惠领域适用的原产地规则,原则上应遵循普惠制原产地确定方法。
(3)从价百分比的确定方式
对于原产地由从价百分比标准确定的进口产品,日本根据货物的离岸价格确定其总值。作为判断标准的从价百分比为40%,即如果商品的原产地确定为某个国家,则该商品在该国加工后的附加值应不低于该商品总价的40%;或者用于生产该商品的非原产材料的价值占该商品总价格的比例不超过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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