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象和范围
第1章-本法适用于进入土耳其的外国资本,以及由“鼓励外国投资委员会”决定并经“国务部”批准的外国信贷。所做的投资应该是:
首先,它有利于国家的经济发展,
第二,这是一个对土耳其私营企业开放的领域。
如果外国在土耳其投资的业务范围包括国家垄断,则不能在实体中持有主要股份。
本章提及的根据第八章设立的“鼓励外国投资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根据第4059号法律,该委员会的职能转移到财政部。
外部资本
第二章-为了实施现行法律,“外国资本”是指根据下列方法确定和评估的总价值:
a .下列资产被指定用于现有法律范围内业务的有效建立、扩大或重新生效,以及从国外投资的资产:
(一)资本为外币。
(二)机器、设备、工具及类似商品,机械零部件和材料,以及委员会批准的其他商品,
(3)专利、许可证和商标等无形财产的服务和权力,
(4)根据下面第三章,部分利润将用于追加投资。
b .对外投资资产价值:无论是批准企业的货物、服务或专利权,还是其他一些合理的需要,都将由委员会指定的专家来决定。
评估的价值可由委员会重新审查和批准。
经批准,原值为当地货币,再按资金投入时的官方汇率折算成里拉。
在保留第八章反对权的情况下,资产评估委员会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利润转化为资本
第3章-根据委员会的决定,外国投资者的本金产生的利润可以部分或全部加入外国资本本金,或根据现行法律再投资于符合第1章要求的另一个企业。
以及利润和本金的转移。
第4章-根据本章C段的条款,下列利润和本金可以转移到国外,并要求按当时的官方汇率兑换成投资时的货币:
1.1953年12月31日以后,根据税法计算的从外国资本取得的所得的净利润,
2.根据现行法律,当一家已成立的公司被部分或全部清算时,应给外国资本所有者的利润确定一个合理的价格。
第三,销售收入。价格要合理,要确认投资设立或经营的业务全部或部分外资是否符合现行法律规定。
四。根据各自的外国贷款协议,分期付款和利息未清偿或应付并超过申请信贷额时,适用本法第六章的规定和条款。
c .如有必要,财政部和委员会可以:
(1)为了确定可转让金额符合本章A款第1项的要求,根据现有法律,需要检查已设立企业的会计账簿并进行纳税申报。
(2)进行调查。目的是发现股权、资产清算和出售或赊销是在真正友好的气氛中进行的。
(三)财政部对符合本章第一款转让条件的利润、销售收入、分期贷款及利息予以批准。
股权转让
第5-A章根据要求,财政部将签署以下保证书,保证注册股份或股票证书或土耳其公司的临时收据代表第2章定义的外国资本。
“向土耳其共和国中央银行,或银行的海外授权部门出示此股票证书或临时收据,分发的股票可立即兑换……(原币为外币)……按换算率。根据土耳其共和国第6224号法律第4章,经认证的股权出售收入或企业清算出售收入的临时收据可转让给合法拥有股权或临时收据的人(原国家的货币)……”
财政部长或其授权的政府官员
有这种担保的记名股票或临时收据可以在所有国家的人之间自由流通,无论是在土耳其还是在国外。在将这些股份或临时收据出售给居住在土耳其的自然人或法人之前,必须将它们送交财政部以取消担保——无论新的股份证书或临时收据是否由意向继承人签发。
信贷担保
第6-A章财政部可根据国务院的决定,为与符合本法第1章资格要求的公司签订的贷款合同的本金和利息签署担保,最高可达10亿里拉,无需反担保或抵押。
b .本保函将随着贷款本息的偿还而自动取消。
雇佣外国人
第7-A章为了有效地建立、扩大或经营业务或恢复业务,在委员会要求确认的时间内,根据本法及其条款、条件和第2007号和第2818号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建立的企业不得在调查、建立、扩大和经营阶段申请外国人投资、作为投资者的外国人代理人或代表、专家、主管和其他技术人员。
上述b款也适用于国内企业雇用的外国专家、主管和其他技术人员,委员会应确认这些行业符合本法第一章的条件。
c .符合本章条款和条件的外籍员工可将雇佣合同中规定的并经财政部事先批准的资金汇往国外,以支持其家庭或积累正常合理的储蓄,但必须按现行汇率兑换成其本国货币。
鼓励外资的承诺
第8-A章为了执行本法的规定,由以下人员组成的发言人小组作出了承诺:土耳其中央银行行长、国内贸易部部长、工业部长、国务部研究和发展司司长、工商业和商品交易所联合会秘书长。必要时,委员会将咨询其他部委和机构的代表。质询案提交委员会后,委员会应当在收到质询案后15日内作出决定。
国内贸易部长将担任委员会秘书长,必要时秘书长可召集所有成员开会。
对委员会主席和成员的补贴由部长委员会决定。
b .必须在向所有各方发出通知后30天内对委员会的决定提出上诉,并可直接向财政部、经济和商业部以及国务部提出上诉,它们的决定是最终决定(* *)。
(* *)根据第933号法律的修正章节,上诉权属于高级规划委员会。
第9-A章经济和商业部负责执行这项法律。
b根据委员会的决定,经济和商业部将要求有关部门(海关)注意进入该国的实际资本。
内资外资平等条约
第10章-给予国内资本和企业的所有权力、豁免、特权和便利同样适用于在类似领域经营的外国资本和外国企业。
第11章-A所有授予个人的权利均被保留,这些个人的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在1567、5583和5821号法律授予的权利下签署的13号法令第31章。
b .凡符合第5821号法律,并在1951年8月1日至本法生效期间的投资,均可享受本法的规定。
废除以前的法律
第12章-第5821号法律从现在起废止。
生效
第十三章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14章----部长会议受委托执行这项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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