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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监管职责(矿山开采监管)

矿产资源监管职责(矿山开采监管) 矿产开发监督管理概述:& nbsp;& nbsp一、管理层& nbsp& nbsp& nbsp包括管理计划、组织、指挥、调解、监督等重要职能。 & nbsp& nbsp& nbsp管理为了某种目的和满足共同劳动需要而进行的计划、组织、指挥、调解、监督等一系列活动,是组织和实施活动的全过程。 & nbsp& nbsp& nbsp二。监管& nbsp& nbsp& nbsp它是监督管理过程中的主要环节,也是管理的重要职能。 它的任务是发现和纠正一切错误倾向,保证计划的实现,顺利高效地达到既定目标,达到预定目的。 & nbsp& nbsp& nbsp监督字面意思是监督和被监督。 & nbsp& nbsp& nbsp三。监督管理的任务、目的和范围:& nbsp& nbsp任务可以概括为十二个字:掌握情况,找出问题,提出建议。 & nbsp& nbsp& nbsp目的发现和纠正矿产开发中存在的问题,保证计划的实现,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提高资源利用水平。 & nbsp& nbsp& nbsp监管范围包括地域范围和业务范围。 & nbsp& nbsp& nbsp(1)监督的地理范围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其管辖海域从事矿产开发活动的矿山企业、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均应接受各级矿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 nbsp& nbsp& nbsp(二)监管业务范围 根据《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发〔1987〕42号,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精神,矿山企业从基本建设开始到矿山关闭,都要加强对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 & nbsp& nbsp& nbsp(3)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的四个阶段 矿产资源开发监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基本可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它们是紧密联系、不可逾越的四个监督阶段,每个阶段都有自己独立完整的监督内容。 & nbsp& nbsp& nbsp探究阶段 监管主要通过授予探矿权来实现。 不允许重复勘探;应进行综合勘探和综合评价;维护合法探矿权不受侵犯。 & nbsp& nbsp& nbsp矿山施工前准备阶段 监管主要通过授予采矿权来实现。 参与矿山建设前期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 审查的重点是:确定开采对象是否合理;采矿方法是否正确;开发方式是否合理;是否有矿产综合利用的意见和计划等。 简而言之,就是对资源充分合理利用的重大方案和意见进行审查和检讨。 & nbsp& nbsp& nbsp生产阶段 主要是根据(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法定监督内容,结合有关部门的矿产开发监督管理规章制度,对生产勘探、开采、选矿工艺流程、损失贫化管理、储量动态变化管理、非正常损失储量报销审批等重大工作进行监督。 & nbsp& nbsp& nbsp闭坑阶段 主要是通过审批“闭坑地质报告”和注销“采矿许可证”来实现监管。 & nbsp& nbsp& nbsp四。监管分类:& nbsp& nbsp依法监督事前检查等各项规章、制度和措施的落实和执行,防止因开发造成矿产资源的破坏、浪费和损失。 检查损失贫化分析、“三率”考核、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等。 & nbsp& nbsp& nbsp事后监管造成的各种资源损失;以及监督措施和查处浪费、破坏等违法案件措施的落实情况。 & nbsp& nbsp& nbsp监督日常监督检查、调查、年度报告、年度巡视等。 & nbsp& nbsp& nbsp即时监督各方面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的抽查或为查处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开展而采取的临时调查。 & nbsp& nbsp& nbsp监督各项监督管理法规的制定和起草,以采取强硬措施规范矿产开发活动。 & nbsp& nbsp& nbsp司法监督和执行各项法律、法规等工作,以及依法侦查和起诉。 & nbsp& nbsp& nbsp依法行政和行政监督通过行政干预促进监督。 & nbsp& nbsp& nbsp五、《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内容:& nbsp;& nbsp(1)内容:& nbsp& nbsp分为5个总则(1 ~ 9条),包括任务和适用范围、相关部门职责;生产过程中的监督管理(10 ~ 18篇);矿山储量动态变化的管理与监督(19 ~ 22篇);处罚(23 ~ 25);补充条款(第26至28条) & nbsp& nbsp& nbsp(二)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分工:& nbsp& nbsp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职责;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职责;国务院矿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各省矿业主管部门的职责;矿的责任;矿井的任务;矿山监督管理机构-矿山地质测量机构 & nbsp& nbsp& nbsp(3)市(地)县矿山管理任务:& nbsp;& nbsp市(地)矿管机构:宏观和微观的“结合部”,是“枢纽”和“桥梁”,承担着上级发信息、下级上传信息的重要任务。 & nbsp& nbsp& nbsp县(区)矿管机构:是微观监管的基层行政部门,是负责监督基本制度和任务落实的基层单位。 & nbsp& nbsp& nbsp(4)监督管理的属地原则:& nbsp;& nbsp辖区内各种所有制矿山企业和矿工,应当依法接受当地市(地)、县级矿业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企业再大,也要接受当地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和监督。 此外,各级矿山管理机构也要为当地矿山企业和矿工服务,保护他们合法的采矿权不受侵犯。 & nbsp& nbsp& nbsp(5)应该说明的几个问题:& nbsp各级矿业主管部门要在抓好“三率”考核指标的同时,加强对矿山企业制定“三率”考核指标的指导,在资源利用上迈出第一步。 & nbsp& nbsp& nbsp矿山关闭是生产矿山企业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之一。在统一闭坑规定出台前,暂按原地质矿产部《关于加强矿(坑、地)闭资源监督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审批闭坑地质报告。 《闭坑地质报告》批准后,应按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闭坑手续。 & nbsp& nbsp& nbsp所有矿产的矿产开发活动,包括特定矿产(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其管辖海域均属《监督管理条例》的监督范围,并接受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矿产管理部门的监督。 & nbsp& nbsp& nbsp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办法,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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