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控制高能耗、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6年4月10日起,将精炼铜及铜合金出口暂定税率由5%调整为10%,铜材出口暂定税率由0%调整为10%。
图表1铜及铜制品出口暂定税率调整表
来源:华景观点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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