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局对矿山的监管(对矿业权人履行法定义务的行政检查) 地质矿产行政监督概述:& nbsp;& nbsp一、地质矿产行政监察的意义和作用:& nbsp& nbsp(一)地质矿产行政监督的含义:& nbsp地质矿产行政监察是指对地质矿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和监察活动。 & nbsp& nbsp& nbsp地质矿产行政监察的主体由两部分组成。 1.它是在地质矿产行政机关之外,由国家政治法律制度确认的具有监督权的主体,称为地质矿产行政外部监督。 外部监督包括权力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党组、人民群众和舆论组织。 社会各阶层、各种组织和公民都有权以不同方式对国家的地质矿产行政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二是地质矿产行政机关本身,称为地质矿产行政内部监督。 地质矿产行政机关要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自律,对行政人员进行自律监督。 & nbsp& nbsp& nbsp地质矿产行政监察的对象是国家各级地质矿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在我国,包括国务院和省(区、市)、市(地)、县各级人民政府的地质矿产管理机关和派出机构,以及所有涉及地质矿产管理的人员。 目前,一些与地质矿产行政管理有关的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如国家行政机关任免的领导人员,也应是地质矿产行政监察的对象。 因为各级政府的权力、地位和责任不同,受监督的程度和接受监督的方式也不同。 在政府工作人员中,政府公务员和事业公务员的生产方式和任务不同,对他们的监督方式也不同。 & nbsp& nbsp& nbsp地质矿产行政监察的内容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地质矿产行政行为。 因此,有关政府和工作人员的一切地质矿产行政管理活动都在监督之下,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阅读行为、违纪行为、违法行为、以权谋私和官僚主义行为。 政府机关的日常生活事务(如采购办公用品、管理食堂等。)与行政行为没有直接关系,不属于地质矿产行政监察的范围。 & nbsp& nbsp& nbsp(2)地质矿产行政监督的作用:& nbsp;& nbsp行政监督是国家政治生活中非常重要的内容。 地质矿产行政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部分,监督制度是否完善,措施是否得力,监督是否有效,不仅直接关系到地质矿产行政管理的成效和发展方向,而且对国家行政管理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 中国的地质矿产行政监察有以下职能。 & nbsp& nbsp& nbsp1.预防效果:& nbsp& nbsp行政的首要意义是防止政府行政机构脱离人民的控制,为所欲为。 地质 矿产资源管理局:主管机关掌握着我国矿产资源管理、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监督管理、地质环境管理和地质矿产行业管理的权力。如果对地质矿产行政权力进行制约和控制,地质矿产行政活动就可能偏离方向,损害人民利益。 预防的内容有:一是约束和限制地质矿产行政机关的行为,使地质矿产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按照法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进行,并监督这些方法和程序的实施;二是防止地质矿产行政机关滥用职权,明确规定各级政府的地质矿产行政机关及其各类工作人员享有哪些权力,如何行使这些权力,不得越权;三是防止地质矿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 nbsp& nbsp& nbsp2.补救效果:& nbsp& nbsp地质矿产行政管理涉及国际国内的地质矿产经济活动,需要处理国家、地方政府、集体和个人之间非常复杂的利益关系。 工作人员在处理政务时受限于自己的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难免会出现失误。地质矿产行政监察能及时发现错误,及时纠正,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 nbsp& nbsp& nbsp3.追惩角色& nbsp& nbsp& nbsp各级地质矿产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地质矿产行政事务中所犯的错误、职务调动和违纪行为,以及官僚主义行为,有关机关可以根据其性质和后果给予必要的处分,以维护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严肃性,警示人们忠于职守、清正廉洁、艰苦奋斗。 & nbsp& nbsp& nbsp4.功能完善& nbsp& nbsp& nbsp地质矿产行政监督可以及时发现地质矿产管理中的不足,以便根据情况提出改进措施。提出改进行政管理工作的建议,不断完善地质矿产行政监督体系。 & nbsp& nbsp& nbsp二。地质矿产行政监察的原则和要求:& nbsp& nbsp实施地质矿产行政监督应遵循以下原则:& nbsp& nbsp(一)依法监管:& nbsp& nbsp地质矿产管理机构是依法设立的,其职权和活动受法律严格规范。监督机构享有的监督权也是由法律确定的。 因此,依法监督原则应当是地质矿产行政监督的首要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建立健全地质矿产行政监督的法律和制度,做到有法可依;地质矿产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应当依法进行,监察主体的监察活动也应当依法实施;判断地质矿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的标准是宪法、法律和法规,对违法的要坚决依法处理。 & nbsp& nbsp& nbsp(2)民主监督:& nbsp& nbsp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在中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有权决定国家事务。但是,人民群众不可能直接参与办理地矿事务,也不可能通过监督间接参与地矿行政管理。 地质矿产行政监督要广泛吸收民众参与,设置各种有效便捷的监督形式(如公开听证),为民众参与监督创造条件。 群众是地质矿产行政管理活动最权威的评判者,地质矿产行政管理机关应虚心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 nbsp& nbsp& nbsp(3)公众监督& nbsp& nbsp& nbsp地质矿产行政监督必须公开进行,这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 公示的目的是帮助全社会关心和参与地质矿产行政监督,保证监督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根据这一原则,监督的制度和方法要公开,监督的程序要公开,监督的结果也要公开。 & nbsp& nbsp& nbsp三。地质矿产行政监督分类:& nbsp;& nbsp地质矿产行政监察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 nbsp& nbsp& nbsp(1)根据监管制度:& nbsp& nbsp可分为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 外部监督是地质矿产行政监督的重点,其主要作用是约束政府、地质矿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地质矿产行政管理活动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防止超越职权。 内部监督的主要目的是保证行政组织的统一性、完整性、纪律性和协调性,提高地质矿产行政管理效率,保证地质矿产行政管理系统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有效处理地质矿产各项行政事务。 & nbsp& nbsp& nbsp(2)按监管主体:& nbsp& nbsp可分为政党监督、国家监督(包括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和地质矿产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社会和人民的监督。 & nbsp& nbsp& nbsp(3)其他分类方法:& nbsp& nbsp根据监管的内容,可以分为一般监管和专业监管。 按照监督时间,可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按照监管的层级,可以分为高层、中层和基层监管。 按照监督的方式,可以分为法律监督、舆论监督和道德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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