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申请由探矿权申请人向所在地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提出。
一、申请探矿权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探矿权(新设立)提交的材料
1.探矿权登记申请书(原件,包括书面和电子文档);
2.申请区块范围图;
3.申请人的法人营业执照或公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复印件);
4、勘查单位在有效期内的《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证书》及年检证明(复印件);
5.勘探计划或勘探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6.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7、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原件或复印件);
8.工区交通位置图(复印件);
9、区(县)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初审意见(原件)。
(二)探矿权延期申请提交的材料
1.探矿权变更、延期、保留登记申请书(原件,包括书面和电子文档);
2.申请区块范围图(原件);
3.原勘探许可证(原件);
4.通过年检并在有效期内的勘查单位的《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5.勘探工作年度报告(原件或复印件);
6.勘探项目投资会计报表(原件或复印件);
7.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三)申请变更探矿权提交的材料
1.探矿权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包括书面和电子文档);
2.申请区块范围图(原件);
3.原勘探许可证(原件);
4.通过年检并在有效期内的勘查单位的《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5.根据不同类型的变更,提交以下信息:
或扩大勘探范围,应提交:
(1)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原件或复印件);
(2)区(县)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初审意见。
主要矿种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交勘查年度报告或者勘查工作定期报告。
6.探矿权人变更名称(包括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地址的,应当提交:
①探矿权申请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变更前原探矿权申请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转让探矿权,应提交。
(一)转让审批机关出具的探矿权转让批准书(原件);
(二)申请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四)勘查计划或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五)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原件或复印件)。
三。申请保留探矿权提交的材料
(1)探矿权变更、延期、保留登记申请书(原件,包括书面和电子文档);
(二)申请区块范围图(原件);
(3)原勘查许可证(原件);
(4)如果保留首次成立,也应提交:
1、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勘查项目终止报告(原件或复印件);
2.勘探项目资金投入的会计报表(原件或复印件)。
四。申请注销探矿权提交的材料
(1)探矿权注销申请书(原件,包括书面和电子文档);
(二)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勘查项目终止报告(原件或复印件);
(三)勘查项目成果文件(原件或复印件);
(4)原勘查许可证(原件)。
动词 (verb的缩写)探矿权申请程序
申请人通过天津市行政许可中心输入文件。
(一)申请人向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申报表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二)窗口初审合格后予以受理;
(三)受理的,经办机构应当对提交的全部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勘查,提出初审意见;
(四)需要听证的,组织听证;
(五)联合审批,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六)申请人到同一窗口领取准予勘查登记通知书或者不予勘查登记通知书。准予登记的,探矿权申请人依法缴纳相关费用后,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不予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向探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
不及物动词申请探矿权的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听证时间不计算在此期限内)。
探矿权申请期限划分
1、经办处室审查,现场踏勘8天;
2、会审批准,作出决定为7天;
3.发出通知并支付相关费用4天;
4.获得1天的勘探许可。
七、探矿权申请费
(一)探矿权使用费
国家实行探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探矿权使用权以勘查年度计算,逐年缴纳。
探矿权使用费标准: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年每平方公里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最高不得超过每年每平方公里500元。
(2)探矿权的价格
申请人申请国家出资勘查且已探明矿产地的区块探矿权的,探矿权申请人除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国家出资勘查经评估形成的探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探矿权可以一次性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
(3)调查登记费
收费标准:每份勘查许可证收费50元。
八。申请探矿权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3)《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4)《天津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