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29日讯 外汇局网站近日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黑汇检罚〔2022〕5号),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黑龙江省农信社”)存在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违法事实,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一)对黑龙江省农信社罚款100.0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38.29万元。
《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
(四)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
(五)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
以下为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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