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5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南通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通银保监罚决字〔2022〕7号、8号)显示,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擅自变更营业场所。张琛对前述违法违规事实负直接管理责任。
南通银保监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对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罚款人民币3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张琛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保险公司违反本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免责声明:
本网转载自合作媒体、机构或其他网站的信息,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本网所有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交易和服务的根据。本网内容如有侵权或其它问题请及时告之,本网将及时修改或删除。凡以任何方式登录本网站或直接、间接使用本网站资料者,视为自愿接受本网站声明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