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计入管理费用吗)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使用和管理:& nbsp& nbsp资源补偿费上缴中央国库后,为了一并收取补偿费,既要考虑我国现行管理体制的实际情况,又要兼顾中央政府和地主的利润。补偿费征收规定明确,中央和省、直辖市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分成比例为5:5,中央和自治区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分成比例为4:6。 & nbsp& nbsp& nbsp《补偿费征收条例》第十一条明确,矿产资源补偿费纳入国家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 这说明国家为建立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设立了专项收入,并提出了资源补偿费的使用原则,即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和寻找新资源。 由于资源补偿费由中央和地方按照分成比例分别结算,《补偿费征收条例》第U条还明确规定了中央和地方取得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中央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 nbsp& nbsp& nbsp一、中央财政取得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办法:& nbsp& nbsp1996年12月13日,财政部、地质矿产部和国家计委联合颁布了《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规定,中央财政取得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在下一年度安排使用。 补偿费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支出(不低于年度补偿费支出预算的70%),适当用于矿产资源保护支出和补偿费征收部门补助。 根据财政部预算管理规定,安排本年度矿产资源补偿费预算和上述三项支出预算。 补偿费由中央直属地质勘查单位、国有独立矿山企业和地质矿产管理部门使用。 使用补偿费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预算和计划,并按财政部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和决算。 财政部会同主管部门负责赔偿费用的财务管理,并做好财务监督。 这三项支出如下 & nbsp& nbsp& nbsp(1)支出 矿产资源勘查:& nbsp;& nbsp此项支出主要用于国家经济建设急需的矿产和战略储备的重大地质调查和探矿,不得用于基本建设、一般详查、勘探项目和其他非地质项目支出。 国家计委和地质矿产部根据财政部安排的矿产资源勘查支出预算,共同编制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计划。 根据财政部的计划和支出预算进行拨款,各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按计划组织实施。 & nbsp& nbsp& nbsp(2)支出 矿产资源保护:& nbsp;& nbsp这项支出主要用于国有矿山企业的技术改造,提高矿产资源的开采和循环利用水平。 费用由国有矿山企业向主管部门提出使用矿产资源保护项目资金的申请,由主管部门报财政部审批,专款专用。 & nbsp& nbsp& nbsp(3)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补贴:& nbsp;& nbsp这项补助主要用于补助地方行政机关的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的补贴申请,编制地质矿产行政补贴预算(附矿产资源管理经费安排情况说明),报财政部。 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下达年度补贴支出预算,并组织实施。 & nbsp& nbsp& nbsp二。地方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办法& nbsp& nbsp& nbsp地主所得的资源补偿费,是指按照征收补偿费规定的比例,返还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的中央国库部分。 具体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从我国地方立法的现状来看,可以分为以下两种。 & nbsp& nbsp& nbsp(1)在资源补偿费总量较高的省(区、市),如山东、河北、黑龙江、河南、新疆等。,资源补偿费的使用是在保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经费的基础上,其余用于本地区的地质勘探,以保证地主矿业的可持续发展。 & nbsp& nbsp& nbsp(2)对于资源补偿费较低的省(区、市),由于地主财政无力支付地质矿产管理部门的工作经费,补偿费主要用于地质矿产管理部门的行政经费,使返还的补偿费在地方经济建设和地质矿产行政管理中发挥作用。 如湖北省财政厅同意将1994年至1996年返还的补偿费全部用于市(地)、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开办费和工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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