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矿产资源管理法》) 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制度和主要方法:& nbsp& nbsp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制度是指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统计报告制度,为保证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而实施;“三率”指标的制定和考核体系;矿山企业矿产开发监管年检制度;矿产监管制度等 这四个基本系统是有机联系的。 & nbsp& nbsp& nbsp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年报制度 矿山企业:& nbsp;& nbsp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年报制度是要求矿山企业定期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的制度。其目的是全面掌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基础数据和存在的问题,以便向国家提出建议,作为制定矿产资源开发政策的基本依据。 统计要求矿山企业填写以下内容:矿种、矿山企业名称、主管部门名称、设计生产能力、核定生产能力、设计服务年限、可接受服务年限、从业人数、地质测量机构数量、年矿石产量、产品计划、企业年利润、企业当期总产值、采矿方法、开拓方式、采矿方法、采矿区段在年度内所处位置、矿体赋存状态和采矿技术条件、 资源开发利用、设计利用储量、年末储量、采矿回收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原矿品位、精选品位、精矿品位、尾矿品位、年精矿产量、年产值等方面的选矿方法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 nbsp& nbsp& nbsp二。“三率”指标考核体系的制定:& nbsp;& nbsp“三率”指标的制定和考核主要是衡量和监督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的最重要的考核制度,也是实施矿产资源国家补偿费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技术工作。 & nbsp& nbsp& nbsp“三率”指标的制定,首先由矿山企业提出,经矿山企业法批准后,再报省(区、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根据实际情况,各省(区、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将对上报的“三率”指标进行审查,并提出修改建议。矿山企业修改后,报省(区、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备案,作为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企业“三率”监督检查的依据。 & nbsp& nbsp& nbsp随着改革的深化,国有矿山企业“三率”指标的制定程序可根据市场经济发展情况适当简化。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涉及矿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国有资源资产的维护,不是简单的企业行为。 政府确实需要监管,但其主管部门不需要干预。企业法人可直接将其论证的“三率”指标报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 nbsp& nbsp& nbsp“三率”指标是一个阶段性指标,应符合各矿井的实际开采情况。 每个矿都有自己的“三率”标准。 不可能提出一个统一的、趋同的、适用于某个矿种、各种矿山的考核标准。 即使是针对性很强的矿井设计,也只能推荐一个原则控制指标或参考指标,供矿井生产设计参考。 特别是随着采矿技术的进步,采选设备的改进,采选人员素质的提高,“三率”指标也要随之变化。 因此,在该制度中规定,当采矿技术条件和采矿方法发生变化时,矿山企业应按规定程序重新制定“三率”指标,然后报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确认、备案。 & nbsp& nbsp& nbsp“三率”考核的内容包括:“三率”指标是否已作为本矿山企业的法定考核指标,是否与本企业的经营承包责任制挂钩,是否作为矿(局)长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制定的“三率”指标是否符合实际,是否纳入生产计划并分解到班、组;“三率”指标的执行和完成情况,计算是否正确,考核结果是否符合实际,矿井上报的“三率”指标是否与“三率”统计台帐一致;监督检查异常矿石损失的定性和定量分析,监督检查改进措施的实施;有哪些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来监督“三率”指标的制定和实施,是否促进了矿产资源利用水平的提高,有哪些经验、问题和建议。 & nbsp& nbsp& nbsp三。矿山企业矿产开发监管年检制度:& nbsp& nbsp企业矿产开发监管年度检查制度简称“年检制度”。 为加强对矿山企业矿产开发的监督管理,在总结部分省(区、市)矿产开发年检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些地方从1991年开始对各类矿山企业进行年检。 从1992年开始,年检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开展。 实践证明,年检加强了对矿山的依法管理,提高了资源利用水平,促进了矿业开发活动的健康发展。 为此,1991年地质矿产管理部门专门下发文件,对年检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 nbsp& nbsp& nbsp(一)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根据矿产资源法的授权和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内的各类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实行年度检验制度。 & nbsp& nbsp& nbsp(2)年检工作应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省、自治区负责;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市(地)、县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的部门应当组织实施。 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应积极协助同级地质矿产管理机构开展年检工作,督促所属矿山企业按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并接受地质矿产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 nbsp& nbsp& nbsp(三)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矿山企业是否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是否按照采矿许可证批准的内容从事采矿活动,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要求进行采矿和选矿作业;企业采矿回收率(油气田回收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等指标的制定,定期考核并与企业经营承包责任制挂钩;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统计报表的填报;矿井储量的增减、亏损的构成、偿还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的综合开采、综合回收和综合利用;建立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制定和执行地质测量规章制度;依法缴纳关税和开采矿产资源费;禁止无证开采、采富弃贫等破坏性开采进入流通领域;有无其他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 & nbsp& nbsp& nbsp(4)年检采取书面检查和现场抽样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 nbsp& nbsp& nbsp四。矿产监管体系:& nbsp& nbsp为了认真贯彻《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深入贯彻保护矿产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资源的基本方针,治理矿山环境,依法进行经常性监督管理,1989年,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布了《矿产监察员工作暂行办法》。 矿产监察员是政府部门派往企业的成员,分为国家级和省(区、市)级。 国家级监察员负责本省(区、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重点是国有大型矿山企业和中央直属矿山企业。受聘用部门委托,他们可以跨省(区、市)进行巡回检查。 地方矿产监察员负责所在市(地)辖区内除国有大型矿山企业和中央直属矿山企业以外的其他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企业的监督管理。 & nbsp& nbsp& nbsp国务院和省(区、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可以向同级矿业主管部门委派兼职矿产监察员。 兼职矿产监察员负责本行业或本部门矿山企业的矿产监察工作。 & nbsp& nbsp& nbsp矿产监察员的职权主要包括:监督检查采矿权人执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督促矿山企业制定和完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制度;有权参加矿山企业有关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会议,进入采矿、选矿作业现场和其他与采矿、选矿生产活动有关的场所,查阅有关文件、图纸、资料和技术报告;有权调查、纠正和制止破坏和浪费矿产资源的行为,要求矿山企业采取措施,加强管理,改进工作,提高矿产资源利用率;有权参与审批矿山企业的异常储量报销、储量移交、矿山关闭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报告;监督矿山企业“三率”考核指标和考核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督促矿山企业准确及时上报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统计报表;监督矿山企业矿产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建议有关部门对保护矿产资源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单位交办的其他监督工作,保证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 矿产监察员应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定期向聘用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汇报工作。 & nbsp& nbsp& nbsp五、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办法:& nbsp& nbsp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的方法,可以采取执法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与行业部门的监督管理相结合、行业部门的监督管理与矿山企业自身的监督管理相结合、专职和兼职监察员相结合的方式,除矿山企业年检、矿山企业和矿产监察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统计报表审核和抽样调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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