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采矿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当堆放在专门场所,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次生环境污染和诱发次生地质灾害。
(1)根据矿山固体废物的性质和贮存场所的工程地质条件,采取完善的防渗和集排水措施,防止淋溶水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
(2)应采用水覆盖法、湿地法、碱性物质回填等方法,防止和减少废石场酸性废水污染;
(3)堆放煤矸石时,应采取分层压实、粘土覆盖、快速建立植被等措施,防止煤矸石山氧化自燃。
2.大力推广矿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技术。
(1)推广表外矿石和废石中有价元素和矿物的回收技术,如生物浸出-溶剂萃取-电积技术回收废石中的铜;
(2)推广利用矿山固体废弃物加工生产建材及制品的技术,如生产铺路材料、制砖等;
(3)推广煤矸石综合利用技术,如利用煤矸石发电、生产水泥和化肥、制砖等。
下一篇:安全生产法关于矿山(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规定,矿山)
免责声明:
本网转载自合作媒体、机构或其他网站的信息,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本网所有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交易和服务的根据。本网内容如有侵权或其它问题请及时告之,本网将及时修改或删除。凡以任何方式登录本网站或直接、间接使用本网站资料者,视为自愿接受本网站声明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