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新《对外管理法》关于出口贸易的基本原则是“出口自由”。与旧的外汇管理法相比,新的外汇管理法简化了出口审批制度,取消了原来由外汇银行确认结汇方式的规定,改为实行出口申报制度;取消了原“标准结算方式”的唯一合法地位,明确了“特殊结算方式”的合法性。
目前,日本《对外管理法》中仍保留的出口限制主要包括:
I .对某些特定货物的出口限制
根据《出口贸易管理令》和《进出口贸易法》的规定,向某些特定地区出口某些商品时,需要获得经济产业大臣的确认或许可。
二。对支付结算方式的限制
一些特殊的出口付款结算方式只有在经济产业大臣批准后才能采用。如:互动结算、一定时间范围内的预付款和延期付款。
三。对交易方式的限制
出口商在从事“委托外加工再转卖”的贸易活动时,如果出口的原料是经济产业大臣特别指定的,则该原料的出口必须得到经济产业大臣的批准。
根据上述三项限制措施与海关和外汇银行核对出口贸易,确认每项出口的批准状态。
四。出口商品质量限制(出口商品检验)
为了维护和提高国内出口商品的信誉,日本政府指定检验机构对部分出口商品进行商品检验,不合格商品不得出口。
动词 (verb的缩写)限制贵金属、货币和证券的出口
出口(和从外国进口)贵金属、货币和其他具有支付手段功能的货物必须经财政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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