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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保护矿种(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本着什么原则进行)

国家保护矿种(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本着什么原则进行) 国土资源部解读特定矿种保护性开采新规。

11月24日,国土资源部发布《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查开采管理暂行办法》。就该《办法》出台的背景、核心内容以及我国对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作出的新规定等问题,记者近日采访了国土资源部矿产开发管理司有关负责人。

记者:国土资源部近日发布《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勘查开采管理暂行办法》。保护性开采的具体矿种是什么?请介绍一下这个方法的背景。

负责人: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要求:“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是指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建设和高新技术发展的需要,以及资源的稀缺性和珍贵性,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计划批准,确定的矿种。”我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国家对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计划开采。”可见,将部分矿种确立为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计划开采,是我国的法律要求。

1991年,根据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和市场变化,国务院确定钨、锡、锑、离子型稀土为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钨矿、锡矿、锑矿和稀土矿是我国重要的优势矿产资源。储量、产量和出口量连续多年位居世界前列,在国际市场上占有重要地位。当时对这些矿产有计划的勘探和开采管理,对有效保护和科学合理利用这些矿产资源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我国这些重要的优势矿种由于储量和市场的特殊性,直接影响着世界市场的矿产品供求。这些矿种被确定为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加强管理和科学保护有利于维护该类矿产品的全球市场供需平衡、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实践中,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勘查开采管理存在一些问题:如乱采滥挖、偷采偷采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等违法行为在一些地方时有发生;矿业权布局仍不合理,部分矿种的矿业权仍处于多、小、散的局面。为适应新形势,切实解决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勘查开采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有必要制定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勘查开采管理办法,加强对我国优势矿种的保护,不断提高其利用水平。

顺应社会的需求和呼声,国土资源部作为资源管理部门,近年来采取了一系列管理措施,一方面加强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勘查开采管理;另一方面进行了广泛的调研和讨论,设计了制度,完善了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管理。

对于前者,近年来我们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继续开展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开发秩序专项整治。二是在此基础上公布了中国具备开采资格的钨、锡、锑、稀土矿山名单。三是钨、锡、锑、稀土探矿权、采矿权发证权限进一步规范。2007年,新增钨、稀土探矿权、采矿权的发证权限将由接收部门统一办理。2009年规定,2010年6月30日前,除国务院批准的重点项目和利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或省级地质专项资金开展的普查和必要的详查项目外,全国暂停钨、锑、稀土矿产探矿权、采矿权申请。

四是从2002年起,连续八年向全国钨矿开采企业下达钨矿开采年度总量控制指标;从2006年开始,连续四年向全国稀土矿山企业下达稀土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从2009年开始,对锑矿开采实施总量控制。第五,加快整合特定矿产资源进行保护性开采。

后者,2007年以来,围绕我部矿产资源管理职能,国土资源部相关司局开展了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调查研究,进一步掌握了我国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资源开发利用、市场和出口情况。2008年以来,根据我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要求,组织开展了集中调研活动,召开了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管理专题会议。我们充分听取了地方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矿山企业、相关行业协会、相关部门和机构对加强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了《办法》。

记者:《办法》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负责人:有以下几点:一是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勘查开采实行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合理开发、综合利用的原则;二是根据规划,国土资源部对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开采总量进行控制和管理;三是对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进行综合勘查、评价、开发和利用。为此,《办法》中细化了一些制度措施,使这些管理理念和原则得以落实。

记者:为什么在保护性开采中对特定矿种进行有计划的勘查开采管理?如何实施计划探采管理制度?

负责人: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应当有计划地开采。然而,在实践中,多年来只进行有计划的开采而不进行有计划的勘探,产生了一系列问题。我们认为有必要对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进行有计划的勘查开采,通过规划和勘查开采计划,逐步实现矿业权的有序交付和资源的合理利用。

那么,如何实施计划的探采管理制度呢?《办法》明确,主要通过按年度矿产分类下达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勘查开采计划,实施开采总量控制管理等方式实施。

一是国土资源部根据矿产资源规划、相关产业政策、资源储量变化、市场供求等因素,按年度下达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勘查开采计划,依法设立探矿权、采矿权,加强监管。

二是根据规划,国土资源部对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开采总量控制和管理,每年下达省(区、市)控制指标。有关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根据矿山企业资源储量、开发利用、资源利用水平等情况,将控制指标分解到矿山企业。企业名单和指标分解情况应向社会公示,公示结果予以公布,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国土资源部向社会公布国控指标执行情况。有关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分解下达控制指标时,上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签订责任书,矿山所在地市、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矿山企业要签订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为了更好地监督总量控制的实施,对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实行月报、季报统计制度。矿山企业应当每月向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送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相关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季度向国土资源部报告特定矿种保护性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

记者:有个问题。谁来决定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设立或撤销?确定要办什么手续?

负责人:早在1988年,国务院就将黄金确定为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这样,加上1991年国务院确定的钨、锡、锑、稀土四个矿种,目前共有五个矿种。为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特别是我国优势矿产资源,经充分论证,报国务院批准后,国土资源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增减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并公布实施。

记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中伴生矿物的管理是一个难题。很难操作和把握。《办法》首次提出了如何管理伴生矿产的政策界限。请详细解释一下?

负责人:我国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有独立矿床和大量伴生矿床。既有主要开采特定矿物进行保护性开采的矿山企业,也有综合利用特定矿物进行保护性开采的矿山企业,如内蒙古白云鄂博轻稀土矿,都是铁矿石的伴生矿物。因此,在保护性开采中加强对特定矿物的管理必须包括对伴生矿物的管理。在矿产资源的实际勘查和开采中,伴生矿产的赋存状态是复杂的。我们认为,如果特定矿种的储量在中型(含)以上,且储量达到矿山总储量的20%以上,则伴生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资源经济价值很可能超过主要开采矿种的经济价值。为了避免以开采其他矿种的名义规避对特定矿种的管理,必须严格按照主采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对这类矿山进行严格管理。因此,《办法》根据与保护性开采伴生的特定矿产资源储量和规模,设置了不同的管理办法。经过充分分析,认为伴生矿情况复杂,需要区分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资源储量占总资源储量的比例,分别管理。20%的比例参考保护性开采中特定矿产品的价值,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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