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限制在生态功能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过渡区)开采矿产资源。
生态保护区内的采矿活动必须符合当地环境功能区规划,并按规定实行控制性开采。采矿活动不应影响该功能区的主要生态功能。
二、限制在地质灾害易发区、水土流失严重区和其他生态脆弱区开采矿产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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