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矿业权评估过程中各矿业权市场主体主导地位的变化,矿业权评估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委托评估阶段
在这个阶段,领导是评估委托人和评估机构,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委托程序和内容。《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评估委托人、评估机构和委托程序。
1.委托鉴定人和鉴定人。
评估师:一般是对矿产地的矿业权有出资和证明权的权利人(矿业权出让权属和矿业权人)。另外,委托矿业权评估是相关当事人的权利和选择,但后续流程与权利人不同。
评估师:国土资源部认可的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机构可以接受委托。
2、委托程序的规定
委托与被委托是通过双方鉴定的合同(委托人的委托书)建立的服务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委托人有权自行选择矿业权评估机构,评估管理机关不予指定,他人无权干涉。
委托方应向委托机构说明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范围、权属及投资性质。
评估合同明确约定了委托评估对象、评估基准日、双方权利、义务和承诺、法律责任等。
第二,评估阶段
(1)准备工作
1.听取委托人对估价对象的详细介绍。
包括:估价对象已登记的变更历史和估价历史,地质工作的历史沿革,工作时间,工作单位,工作性质,调查成果,不同阶段的投资性质和金额。
2.评估师到现场调查采矿权。
3.调查和收集当地矿产品的市场交易和价格。
4.拟定评估思路、技术路线和确定方法。
5.汇总、整理、核实数据资料。
(2)评价和估算
(3)定稿。
三。评估结果的确认或备案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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